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2024-05-15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流程:1.提出建房申请。2.审核建房申请。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4.用地预审。5.用地报批。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8.办理权属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在机构改革前,由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实践中存在部门分头审批、内容重复审查、审查环节多、办理周期长、当事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为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去年,自然资源部推进了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地要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破解申请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问题。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引导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日前,广西正式出台政策,就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和其它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程序起草、审查和公布。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得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条 许可条件调整后,承办司局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申请人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并按时实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在机构改革前,由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实践中存在部门分头审批、内容重复审查、审查环节多、办理周期长、当事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
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为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去年,自然资源部推进了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地要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破解申请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引导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日前,广西正式出台政策,就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和其它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程序起草、审查和公布。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得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条 许可条件调整后,承办司局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申请人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并按时实施。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申请乡村规划建设的材料如下:住宅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共设施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哪里办

法律分析: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住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哪里办

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机构改革前,由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实践中存在部门分头审批、内容重复审查、审查环节多、办理周期长、当事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
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为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去年,自然资源部推进了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地要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破解申请人多头申请和反复提交报件材料等堵点和难点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引导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日前,广西正式出台政策,就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和其它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程序起草、审查和公布。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得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条 许可条件调整后,承办司局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申请人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并按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