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金是不是在业主的维修基金里

2024-05-10

1. 质量保修金是不是在业主的维修基金里

不是。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是一项新的规定,目前部分省市刚开始实行。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72小时内维修。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物业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如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是不是在业主的维修基金里

2.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维修基金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物业保修金: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其中装配式建筑项目,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的2%计取。物业保修期内,原则上不予使用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维修申请报告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督促,并提供保修期限证明等材料。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 房产公司保修金是不是业主维修基金

一、物业质量保修金和房屋维修基金是两码事,物业质量保修金是业主在装修房屋时缴纳的装修保证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2-04-16 19:18:27
芝士问答

房产公司保修金是不是业主维修基金

4. 交房后质保期间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何时向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开发商会为买受人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他们不入住,他们将增加风险。如果买受人未能及时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抵押银行将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并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买受人未能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以买受人违约为由单独出售房屋,以补偿其损失。另外,如果买受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的理由根本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个内容,即代理产权证和代理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收取购房者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从而避免了相关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交房确实是要交维修基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维修基金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物业保修金: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其中装配式建筑项目,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的2%计取。物业保修期内,原则上不予使用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维修申请报告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督促,并提供保修期限证明等材料。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维修基金区别是什么

6. 物业维修基金和房屋维修基金是一个意思吗

意思是一样的,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统一的名称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立的规章的意义在于保障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综上所述,基金和资金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基金只能动用利息,不得动用本金,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利息也可以动用本金。
第17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7. 什么是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是由开发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作为或者维护维修不到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动用物业质量保证金来进行维修。
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第二十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为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应按相关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投诉,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
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议书,并将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什么是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8.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不缴纳维修资金,不予交房。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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