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不写入公司章程有效吗

2024-05-11

1. 技术入股不写入公司章程有效吗

您好,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但若没有将技术入股写入章程,不必然导致技术入股无效。在章程之外,有其他协议或者材料能够证明有技术入股的事实,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是否有效由法院个案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技术入股不写入公司章程有效吗

2. 写进公司章程的技术股份能否转让..

对你这句话没能看明白“但现因项目合作方提出要利润的30%分成,公司的20%的股份
是这样的”
根据整体意思,作如下回答:
1.技术股份是能转让的,因为技术入股后,该技术就属于公司所有了。技术在入股时是作了价入股的,当然可以转让。
2.注册资金10万,这要看当时技术是作价多少,如果作价3万,对方在注册验资时只需要出资7万就可以了,不存在注册10万就出10万的情况。
3.当然了,既然是股东当然有正常的出资股东的所有权利。

3. 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

 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范本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章程很是头疼的,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装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20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xxx、xxx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2、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技术入股的公司章程3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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