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024-05-11

1.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gov.cn/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35名。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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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二)法规处(三)政策研究室(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五)财务处(六)综合计划处(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九)工资处(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十四)劳动关系处(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4. 谁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电话:86-21-23111111
上海市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经办业务规程以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以及相关的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责。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五、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开展相关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做好相关基金的精算工作。……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市就业服务工作,落实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二、负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划布点、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和市级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工作。三、负责本市公共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开展青年见习工作,规范失业登记和劳动力资源管理,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力资源市场变化情况。四、负责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负责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检查监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一、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各类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或集中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高额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异常零星报销情形,或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异常医疗费用、就诊情况的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实时监测异常就医购药情形的参保人的交易数据。三、负责受理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人事考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人事考试、人才评价工作的发展方向、改革路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二、负责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布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政策和信息,组织和管理各类考试的实施、相关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调任和培训等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等考试。……

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用户登录在哪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用户登录界面如下(链接):    http://www.12333sh.gov.cn/sbsjb/wzb/226.jsp    如果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登录的话,操作如下:  1、打开官网页面:www.12333sh.gov.cn;  2、点击首页上方“网上办事”→“个人办事”;  3、在弹出的“个人办事”页面下,点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4、再在弹出的“个人账户查询”页面下,点击上方“在线受理”即可。  更多信息,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或直接在上述上海社保官网咨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用户登录在哪里?

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