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律师事务所排名

2024-05-20

1. 桐乡律师事务所排名

1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4楼 11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3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银泰·标力大厦B座13 62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杭州市体育场路218号10-11楼 5

5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5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2楼 45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6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学院中路10号综合楼 4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杭州市湖墅南路4号 37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8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宁波市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12楼 27 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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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庆春路13【摘要】
桐乡律师事务所排名【提问】
1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4楼 11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3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银泰·标力大厦B座13 62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杭州市体育场路218号10-11楼 5

5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5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2楼 45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6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学院中路10号综合楼 4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杭州市湖墅南路4号 37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8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宁波市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12楼 27 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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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庆春路13【回答】

桐乡律师事务所排名

2. 桐乡请民事律师怎么收费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3. 桐乡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有哪些?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2、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3、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辩护律师所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4、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桐乡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