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1

1.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2.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法律依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 第三条 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4.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速大连保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税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销售产品或把产品、商品运往境外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物品的,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属于国家控购商品,不受指标控制,并按规定减免附加费。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八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就符合出口条件的,并确实用于运往境外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保税区企业除享受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6.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区优惠政策:保税区受税收、贸易管制、保税监管和外汇管理等四大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方面,区内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入区保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征税(由按货物实际状态改为选择性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贸易管制政策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保税监管政策方面,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外汇管理方面:对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保税区是海关所划分的用来保管海关批准可以入境的进口货物的区域,在这部分区域内的进口货物仍然属于国外,所以不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只需货物的持有人向海关支付一部分保管的费用即可。保税区对外贸人来说意义重大,有以下几个作用:1. 保税仓储:货物在从海关进入保税区仓库的环节和进行储藏管理时,都不用缴纳进口税。保税区仓库为外贸人储藏货物期间,虽然货物已经到达中国境内,但是从隶属关系上讲,它们还属于国外,外贸人只需在将货物领出保税区时缴纳进口税。2. 保税区存储货物安全又放心。外贸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有专人负责管理,货物的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保税区的仓管人员还会定期对我们的商品进行抽检,如果发现有异常或是损坏变质会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让我们非常放心。3. 保税区的仓储管理费用低。如果我们将货物从保税区仓库领回,不仅需要交纳关税,还要为产品安排仓库和仓库管理人员,麻烦而且浪费资金,但是如果交给保税区的仓库管理,我们只需支付一点点的管理费用,十分划算。4. 保税区为我们存放产品,我们就可以量体裁衣,随时发货。如果保税区仓库不能为我们存放商品的话,那么外贸人想要进货就必须进口固定数量的货物,支付进口税,然后将货物存进仓库。当我们的销量不高时,很容易发生货物大批量积压的情况,当我们销售业绩疯涨时,也很有可能因为库存不足而丢失客户。如今保税区仓库可以为我们储存产品,我们可以大概估量我们的销售量,将货物先进口,存到保税区仓库,等客户下单购买时,我们再通知保税区仓库发货。如果销量低,我们可以将货物及时给供应商退回,供应商接收货物时也不必支付进口关税;如果销量高,由于保税区仓库存货量充足,我们也可以及时将产品发给客户,方便极了。5. 发生进口退运时,不必支付关税。作为外贸公司,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对产品某方面不满意,要求我们整改的情况。可是,如果将货物退回,这进口的关税给我们无形之中增添了不小的沉没成本。这时,我们就可以要求客户将货物退运至保税区仓库。然后我们向海关申报产品参数,要求进入保税区维修。只要货物没有离开保税区,我们就不用支付进口税。等海关通过了我们的申报之后,我们再将维修需要携带的工具和材料向海关备案一下,便可以进入保税区仓库对我们的产品进行维修了。不过,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我们维修产品的过程中,如果有更换下来的零件,是不能私自带离海关的,我们可以选择将它们当成洋垃圾丢掉。我们进入保税区仓库维修之后,便可以通知客户前来取货了,这样不仅为我们节省了关税,也为客户节省了进口税费,一举两得。6. 可以完成国内产品的简单加工装配,为外贸公司节约成本。当几家公司都是原材料供应商,他们的原材料组装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产品,但是这些原材料都必须经受海关监管时,我们就可以让这几家公司都将材料寄到保税区,然后在保税区内完成组装,接着再出口,这样能够为外贸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速大连保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税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销售产品或把产品、商品运往境外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物品的,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属于国家控购商品,不受指标控制,并按规定减免附加费。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八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就符合出口条件的,并确实用于运往境外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保税区企业除享受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8.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