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2024-05-14

1.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借贷时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合伙协议》,只约定了原告任某的投资义务和利润分成的权利,但不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这是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故法院对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答》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第(一)项明确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人合伙”只有在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联营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显然,刘**不符合联营合同的主体条件。其三、该协议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和第63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合伙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2.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 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3.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以“合伙、投资”等名义出资但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且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的,虽符合合伙的形式特征,但其实质为借贷关系,有关权利义务适用借款合同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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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 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5.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做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6.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以合伙、投资等名义出资但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且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的,虽符合合伙的形式特征,但其实质为借贷关系,有关权利义务适用借款合同之规定。

7.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规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进行直接的规制,与之最为接近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8.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二、依据借贷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属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为有效合同。利息部分的裁判为法院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是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2、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金予以返还,利息部分的裁判为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院予以收缴。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利息部分的裁判,同样是将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益认定为对利息的约定,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衍生问题: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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