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24-05-11

1.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第三条  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第七条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九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第十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与服务外包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新能源与节能、半导体与光电、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制造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快国家和地方设立的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等建设,并为入驻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前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第三条 高新区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相关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相关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九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第十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与服务外包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新能源与节能、半导体与光电、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制造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快国家和地方设立的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等建设,并为入驻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前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内产业

宁波开发区引进了一批事关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主要涉及能源、石化、修造船、东海油气田开发、现代纸业和以生物化工、信息技术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目前,这些重大项目已全面启动。建成后,将从根本上改变开发区的产业结构,使宁波开发区在宁波市、浙江省经济增长中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随着近年来以能源、现代造纸业、石化、东海油气田建设为主的临港重化工业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宁波开发区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宁波开发区以打造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契机,初步完成港口工业布局。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71%提高到2003年的75%。重工业与轻工业的 产值比逐年上升。随着工业轻重结构比的调整,宁波开发区经济增长方式开始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转向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到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化工业为主导的时期。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内产业

4.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第三条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
  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
  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
  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
  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
  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
  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
  2、客商独资经营;
  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第五条 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常设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掌管开发区的工作机构,又是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二章 优惠待遇第七条 在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 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第十条 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包括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有关的资料费、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奖金、设备,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程度高,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为生产外销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的客商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宁波市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证明,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五条 对于客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的开发区企业,可给予扩大产品内销比例、适当延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优惠。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给予减缴优惠。
  先期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应缴纳的场地开发费可给予减缴优惠。

5.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面积暂定为三点九平方公里。第三条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兴办新兴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国内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开发区鼓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兴建基础设施。第五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兴建基础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七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与国家或浙江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八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九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产品的。第十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一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市场;
  (六)管理和监督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组织;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
  (八)检查、监督和协调宁波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二)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国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工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经营人员,录用或辞退职工。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6.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地理位置

宁波国家高新区地处宁波城区东侧,是宁波新一轮城市发展的中心区域。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具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连接市区和北仑区及宁波港的江南路、通途路贯穿园区。宁波东外环线建在高新区东部边缘,沪杭甬高速公路、同江一三亚沿海高速公路与高新区主干道相接。高新区距离高速公路入口3公里,距离机场10公里,距离港口18公里,距离市中心4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港口:宁波港享有“东方鹿特丹”之美誉,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50座,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个港口直接通航,至欧、美、中东、日韩、东南亚均有定期集装箱航班,2006年货物吞吐量达到3.1亿吨,居中国大陆各港口第2位,仅次于上海,在全球排第4位。集装箱吞吐量706.8TEU,居中国大陆各港口第4位。高速公路:从宁波到上海、杭州、苏州的高速公路距离分别约为320公里、145公里、300公里,驱车时间约为3.5小时、1.5小时、3小时。同三线沿海高速大通道往南宁波-台州-温州段已建成,可通往福建省。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杭州湾大桥已于2008年5月正式通车,宁波到上海的距离缩短为170公里,车程在2小时以内。铁路:通过萧甬铁路复线与全国铁路网相连。航空:宁波机场开通至中国大陆主要城市航线30余条,已开通至香港、澳门及韩国的定期航班,以及宁波至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包机航线。每月有728个航班,航线密度居大陆第三。另外,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距离宁波仅约110公里。

7.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介绍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前身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始建于1999年7月。2007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东临宁波深水良港,南接杭甬高速公路,西靠宁波市区,北连杭州湾跨海大桥,是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科技创新基地,先后引进中科院材料所、兵科院宁波分院、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宁波微软技术中心、TRW亚太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145家;集聚日本三洋、美国伊顿和日银IMP微电子、升谱光电、永新光学等各类企业2000多家;建成了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浙大科创中心等总面积达25万平方米的高水准“孵化器”,引进各类科技人才2.8万人,现已建设成为交通便捷、信息畅通、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人才荟萃、环境优美的数字化、生态化科技新城区。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介绍

8. 宁波高新区范围

宁波高新区范围:东临宁波深水良港,南接杭甬高速公路,西靠宁波市区,北连杭州湾跨海大桥。
宁波高新区简介
宁波高新区一般指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身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始建于1999年7月,2007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科技创新基地,先后引进中科院材料所、兵科院宁波分院、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宁波微软技术中心、TRW亚太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145家。
集聚各类企业2000多家;建成了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浙大科创中心等总面积达25万平方米的高水准“孵化器”,引进各类科技人才2.8万人,现已建设成为交通便捷、信息畅通、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人才荟萃、环境优美的数字化、生态化科技新城区。

地理位置
宁波国家高新区地处宁波城区东侧,是宁波新一轮城市发展的中心区域。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具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连接市区和北仑区及宁波港的江南路、通途路贯穿园区。宁波东外环线建在高新区东部边缘,沪杭甬高速公路、同江一三亚沿海高速公路与高新区主干道相接。高新区距离高速公路入口3公里,距离机场10公里,距离港口18公里,距离市中心4公里,交通十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