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就是个骗子公司,也是个诈骗公司

2024-05-10

1. 这个公司就是个骗子公司,也是个诈骗公司

我当年去青岛三利的时候,三利是收8000押金,我当时没钱,只交了3000,然后每个月从工资里面扣,扣完了每个月只给我发200,我了个去。除了干本职工作就是搞卫生,拔草,还去酒店当服务员,年终总结大会公司还让捐钱。年底回家都没钱花,过完春节回青岛还是父母给点路费钱,想想过去都是泪。想想当年我也是个比较有想法的人,当时还是公司领导准备重点培养的对象,但我毅然选择了离开,离开后我选择了现在的工作,一直干了这么多年没有换单位,这时为什么呢?因为我在这里真的学到了很多实用的东西,这里学的东西可以让我到全国任何地方年薪都能达到几十万。这里的老板很人性化,只要我们付出就有回报。这里每次都按国家劳动法与我们签三年合同,但我一直没想过离开,至少现在不会离开,而三利当时和我签15年,还扣押金,为何我离开呢。哪个地方适合你,自己去判断。三利的确适合极少数,比如王秀玲,张清华等人,它们的确也赚了很多钱,但那毕竟是少数,况且,以它们的能力如果去别的公司,也许会赚更多的钱。请大家相信,给公司交押金绝对是违背劳动法的。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现在严打贪腐,以后三利出去也没那么好骗了。未来十年三利必将走向衰落,立帖为证。


这个公司就是个骗子公司,也是个诈骗公司

2. 你们这个是什么公司怎么骗人的

亲[微笑]您好,披着公司的外衣行骗成了骗人的一种门道,优逸家就是这样一个骗子公司。【摘要】
你们这个是什么公司怎么骗人的【提问】
亲[微笑]您好,披着公司的外衣行骗成了骗人的一种门道,优逸家就是这样一个骗子公司。【回答】
优逸家(湖北)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屋租赁服务为幌子行骗的公司,其主要做法是搜罗精装修的空置房屋,以民宿提供租赁服务。该公司在武汉成立于2021年8月30日。从去年底至今年初,该公司在武汉新开盘的小区大量搜罗新房,以上述模式与客户签约,承诺签约两月即以押一付一形式支付租金,租期结束保证房屋中的所有家具家电以八成新反馈给客户,且保证正常使用。其陷阱是公司购买家具家电的全部费用从客户收取,每户10万元不等(配置家电家具花费最多不超过3万元)。对公司而言这实际上是一种无本生意,有客户曾调侃说,这类公司如果破产或行骗受损的唯广大客户。【回答】
不幸一语中的!经费上交不久,该公司即以武汉市政府不准提供民宿服务为由宣布关闭。不仅没有兑现合同对客户的任何承诺,而且卷走了客户缴纳的全部资金。客户要求该公司如数退还支付的款项,公司没有任何回应。迄今所有客户的电卡水卡都未归还,要求原封不动换回门锁也不理睬。公司告客户书中说已搬迁至新址,客户上门却空无一人,他们实际上是卷走客户全部资金后逃之夭夭。【回答】
更为恶劣的是电话找到当初接待过客户的主管、高管(例如该公司市场部主管朱X),他们还理直气壮振振有词:说已经辞职,所有业务是公司行为,与他无关。其实他们是真正的骗子,是公司诈骗术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这类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策划好退路和逃路。他们很有可能是找一些退休赋闲在家或农村的老人来做公司法人,以便在卷款走人之时将所有责任一推了事,然后又旧业重操,继续行骗,暴露后其行径又是无赖+流氓。【回答】
据查,该公司在武汉成立于2021年8月30日,到今年3月底关闭不过半年时间,可公司市场部主管朱某、张某在推销时欺骗客户,说他们公司成功挺过了两年多的疫情。极为恶劣的是公司在关闭的前一周还在搜罗新房,给客户同样的承诺。目前许多客户都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希望这个案子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骗人的公司及当事人应该受到惩处,使优逸家这样的骗子公司没有生存土壤。【回答】
写这篇短文有三个目的:一是目前仍有许多类似优逸家的公司在继续按照同样的手法行骗,警示所有客户,提高警惕,堵断一切骗人的行径;二是,提防此类公司借故疫情拒不偿还客户缴纳的费用,事实上他们明知疫情会影响客房入住率,但仍然还大量搜罗新房,收取客户资金,还在以各种方式欺骗客户;三是希望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及时从严从重依法惩处这类公司和当事人,并将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人员全部列入黑名单,不允许这些人今后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以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回答】

3. 我在这个公司被骗了二万多元,这个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我也被青岛三利集团骗了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
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15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被骗的大学生。
大家自己搜 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骗子就是骗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远离流氓公司。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我在这个公司被骗了二万多元,这个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4. 请朋友们注意,这家公司是骗子公司,千万别上当?

本人发誓对所属言论认真负责,本人于2014年8月与青岛三利集团签署合同,于2014年9月初辞职,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 签合同时该公司要交20000的保证金(名为就餐预付款),没那么多钱的话就向公司借钱,本人交了5000向公司借了15000 声明一下 签合同时好多需要填明数字的地方该公司都空着 到现在为止我都还没拿到合同。现在本人已辞职,到现在十一月中旬了上交的保证金还没退下来,并且,那从来没见过的15000还要算我的利息,要从我的就餐预付款中扣除 我冤枉 我发誓 我从来都不知道要有这份利息的 签合同的时候人力资源都没有说过的 本人就打电话咨询 人力资源部人家就说不负责不知道不了解为借口推脱我的所有提问 并且口气十分蛮横 最后以“你这人真够有意思来”挂我电话。我也怕, 在公司的时候曾经被变相告知过 我们公司不怕告 我们有强大的律师团 你们是告不赢我们的。最可恶的是 本人现在已经辞职两个月了 利息现在还给我算着呢 每次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还钱 人家都说你等电话就行了 催也没用 大家想想 15000每月1.175的利率 三个月扣我多少了 这么拖一直不给我结账的话会拖夸我的。




5. 这个公司就是骗子公司?

青岛三利收两万押金,在职就扣工资20%等15年后给你,叫做期权奖金,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退押金。非常典型的骗子公司,记住收押金的都是骗子公司。






这个公司就是骗子公司?

6. 这个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吗?

自己搜 公司名字 民事判决书,看看法院判决书就知道了
搜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很多员工跟青岛三利打官司的判决书,。
青岛三利流氓嘴脸暴露无遗。



7. 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三利集团是市知名企业,不仅因为其产品,而且也因为其独特的企业文化:
青岛三利一方面向社会展示宣传 无与仑比 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其管理制度存在违法的情况,真想请教张总,您何苦呢?您引以为豪的大锅饭铁饭碗的背后,有强行扣留的20000元押金,您的管理干部可以强迫工人加班至半夜三更,销售人员要给你打借条,等等等,这些可都是犯法的啊!您图什么啊?
再者,您对员工的洗n教育,您搞军训,每天从早上5点多到晚上11点,在您的公司范围内 实施 的一些奇葩管理,谁不反感啊?
另外,贵公司的供水产品的确不错,我参观之后特别欣赏,但是您的产品包装今人无语,太反人类了。车改部更是瞎折腾,搞的车令人无语,一邦文盲。现在有机会到国际舞台与格兰富竞争,何必搞你不在行的车呢?您招聘人才,留在三利的是人才呢?还是傻子?真正的人才会被您摆布当猴耍了?
我在青岛三利干过,知道啥样,节假日开会,节假日上班应该给双倍工资,他给了吗?请假还要罚钱,这合理吗?签合同还要交钱,不签还不行,这合理吗?公司不给交五险一金,这合理吗?听说您还搞个人崇拜,有帝王情结?一直都崇拜您,关心您,您是大企业家,有社会责任,名声扫地可不好。
在青岛三利工作了一年没给上社保,交9000押金,结算时应该退回3000多,只给了一千,给了一个两千多的收据说好两年后退还,两年后到期去结算,把收据给人事部四个月迟迟不给结算,总是各种理由,然后我去城阳区劳动局仲裁,劳动局说两年已过仲裁时效,三利会玩法律。这是我真实的遭遇。




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8. 你们是骗子公司吗?

这个是伪冒的骗子平台,碰到钱被骗的情况请立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要相信任何说可以帮你追回欠款的信息。
任何因各种原因要求先向银行卡中充钱的都是骗子,请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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