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2024-05-16

1.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如期限长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等)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述重要条件,是保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其可交易的债券总量和交易期间能够满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时也能够保证交易当事人在公司债券到期时获得相应的收益,使公司债券的公开竞价交易处于规范的管理之下。
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内容不懂而又需要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募集资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
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6.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可转债再融资和股票再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购买资金不会长期冻结,认购完毕上市后,即可进行买卖交交易,和买卖股票没有区别,所以可以进行波段操作,赚取差价。
公司原有股东按比例配售该可转债,如认购不足余额由承销商认购。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不能拿原股票抵换,需要拿钱购买,否则募集不到新资金。
可转债规定期限为5年,每年都有利息分红,是一个稀有很好的投资品种,它的特点是公司如5年发生亏损,可转债到期后按现交易收盘价兑返现金,这就需要你认真研究公司基本面了,发觉不对劲及早卖出。更好的是公司连年盈利,5年到期后直接转换变成股票,这就是可转债的含义,也是一个利好,可转债价格会暴涨。
怎么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a.上交所流通的可转债,交易所将专门提供一个与转债对应的转股代码,方向卖出,投资者输入该转股代码,以转债的面值(通常为100元)为委托价格,键入所需要转股的转债数量(单位为张)就可以了。沪市可转债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b.深交所上市的转债,营业部客户可通过鑫网通达信交易和网上营业厅的转股回售功能操作。深交所提供的交易代码往往为该转债本身的代码,输入该代码和转股数量即债券数量(单位为张)后,营业部将客户需要转换的债券数量按照当期的转股价格计算出所转换股票数量,并申报到交易所。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
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将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于转股申报,且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以申请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2. 可转债可以融资吗

可转债可以用融资融券账户进行打新交易。融资的方式交易可转债就相当于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借钱进行投资,但会产生一定的利息。而且融资融券账户属于信用账户,会具备普通账户买卖股票的功能,但需要有担保物。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可转债也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担保证券。
  
 但是,因为融资融券交易除了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还有证券借贷风险、无法展期风险、盈亏被放大的风险、利率调整成本增加风险等等。所以,投资者在运用融资融券交易可转债时,需要注意以上风险。
  
 因为,可转债属于信用申购,是不需要额度申购的。所以,在可转债打新时,投资者可以用普通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交易。而且可转债上市首日是有可能跌破面值100元的,并不会像新股发行一样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因此,投资者在可转债申购交易时,同样需要以谨慎的态度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 再融资可以吗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如期限长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等)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我国公司法和 证券法 规定上述重要条件,是保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其可交易的债券总量和交易期间能够满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时也能够保证交易当事人在公司债券到期时获得相应的收益,使公司债券的公开竞价交易处于规范的管理之下。 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内容不懂而又需要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募集资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 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6.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可转债再融资和股票再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购买资金不会长期冻结,认购完毕上市后,即可进行买卖交交易,和买卖股票没有区别,所以可以进行波段操作,赚取差价。 公司原有股东按比例配售该可转债,如认购不足余额由承销商认购。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不能拿原股票抵换,需要拿钱购买,否则募集不到新资金。 可转债规定期限为5年,每年都有利息分红,是一个稀有很好的投资品种,它的特点是公司如5年发生亏损,可转债到期后按现交易收盘价兑返现金,这就需要你认真研究公司基本面了,发觉不对劲及早卖出。更好的是公司连年盈利,5年到期后直接转换变成股票,这就是可转债的含义,也是一个利好,可转债价格会暴涨。 怎么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a. 上交所流通的可转债,交易所将专门提供一个与转债对应的转股代码,方向卖出,投资者输入该转股代码,以转债的面值(通常为100元)为委托价格,键入所需要转股的转债数量(单位为张)就可以了。沪市可转债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b. 深交所上市的转债,营业部客户可通过鑫网通达信交易和网上营业厅的转股回售功能操作。深交所提供的交易代码往往为该转债本身的代码,输入该代码和转股数量即债券数量(单位为张)后,营业部将客户需要转换的债券数量按照当期的转股价格计算出所转换股票数量,并申报到交易所。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将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于转股申报,且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以申请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是公司上市的一个很好的形式,其利息水平往往低于正常水平,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我国鼓励企业的一项根本政策,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上市难的问题。由于政府的大力鼓励,如果个人老板想将企业或公司上市,可选择转换公司债券,再一步上市,会节省很大财力物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4. 可转债融资的为什么要发行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集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征及优点于一体,而回避了股票及债券的某些缺点,在涨势中享受收益,在跌势中则可受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或者说“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以一系列合约形式体现的、用来调节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4](P112)由于股权和债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资产清算权,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大多偏好高风险投资。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着。可转换债券使得债权人具有向股东转变的选择权,从而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架起了一座单向通行桥。[5]当公司经营良好、股价稳定上升时,债权人会适时地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长收益。股东收益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高风险投资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与负债融资相关的代理成本。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处于发行权益产生的消极影响与发行债务可能产生的财务危机的中间地带”[3]的财务工具,同样有利于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当公司经营不景气、股价下跌时,转债投资者将不会行使转换权,这样,可转换债券就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普通债券。作为一种具体形式的债权,管理者将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竞争和被接管的危险迫使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威望和实物报酬等利益而努力实施各种有效决策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资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缓和了股东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见,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特性,它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当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票价值增值、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执行其股票期权,将所持可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这样,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自然优化。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权资本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压力的减轻,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资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项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万无一失的“保险箱”。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不利之处在于:第一,如果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不是公司原有股东,可转换债券转股后,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有所改变;第二,可转换债券通常拥有低票面利率,而这一优点会随着转股的发生而消失;第三,一旦转股失败,公司就面临着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增大,轻则资信与形象受损,股价与债务资信下降,导致今后股权或债务筹资成本的增加,重则会被迫出售资产以偿还债务。[7]因此,在利用这种方式融资时,要仔细研究筹资策略,以趋优避劣。

5.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可转债上市之后不是强制转债,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转为股票。
“转股”这个行为的执行人是可转债债券的持有者。
转股价是上市公司自己发行可转债债券时给出的。
注意  赎回条款则是在正股股价高涨的情况下,高于其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例如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超过130%或150%达到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时,相关公司就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迫使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实施前进行转股,以尽快达到其再融资的目的.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6. 可转债募投项目结束可以再融资吗

可转债募投项目结束可以再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吗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一、特点
1、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有人对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2、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3、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吗

8.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吗?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 上市公司 再融资方式吗?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二、特点 1、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有人对 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2、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3、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也会孕育着各种各样的公司建立起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需要资金进行扩张和运营,一般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也会给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促进国家的发展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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