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能否用于拆迁补偿

2024-05-17

1. 专项债能否用于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可用于清偿债务吗
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后,是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村民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征地补偿款未经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确定的,不得私自用于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如果被征收可以得到补偿吗
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一般补偿会有三个项目。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这三个项目的补偿,都是针对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来的,补偿金额的多少是根据被征收的承包土地面积大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这几项补偿都是针对农民承包土地来进行补偿。而私自开垦的荒地一般都不属于农民的承包地,所以如果自己私自开垦的荒地,是很难拿到补偿的。通常来说,荒地一般指的就是“四荒地”,包括荒沟、荒滩、荒丘、荒山。应该说,这些土地大多是村集体土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
既然不是个人所有的土地,如果自己私自开垦出来,那也还是村集体的土地。通常,如果开垦的面积不大,或者是说牵扯的利益不是很大,一般也不会有人去阻扰。但是如果牵扯到像征收补偿这样巨大的利益时,每一个村民都无法淡然的面对。
因为上面说到征收补偿是针对有承包合同或者有确权证的土地来说的。如果没有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确权证,即便是你开垦的,那这个补偿可能跟你也没有多大关系。最多可能就会给一点青苗补助。像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肯定是不会给的。
三、农村土地征地后有哪些补偿
不过,土地征收不同于房屋拆迁,在补偿的时候要看土地的用途等,因此农村土地征地后能获得哪些补偿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1、征用土地是耕地的,一般就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等。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你要是对补偿款不满意的话,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维权: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你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找政府协调不成功的,你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但是,需要注意地是,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专项债能否用于拆迁补偿

2. 专项债资金可用于征地拆迁吗

这个得看情况。
房屋拆迁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扶贫性质类的拆迁,一种是征用性质类拆迁。两种拆迁都有可能跟土地存在关系,当然房屋拆迁也有跟土地无关系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跟土地有关系的情况。1、宅基地属于土的组成部分,地随房走原则,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子,就会关系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比如,有的房屋拆迁宅基地和房子使用权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有的房屋拆迁,只补偿房屋拆迁,不补偿宅基地,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持有人遇拆迁,宅基地就得不到补偿。有的房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村集体,有的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征用人使用。2、房屋拆迁与耕地的关系。这种情况是耕地和房屋都被征用或者征收,征用单位对农民的耕地、宅基地、房屋及其林木果苗进行全部补偿后,农民搬离原居住地,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全部归征用单位使用。二、房屋拆迁跟土地无关系的情况。1、只征用房屋宅基地不征用耕地。比如,道路交通建设,修路地段遇上民房,要求民房拆迁并进行经济补偿,但农民其它耕地不受影响。所以房屋拆迁跟土地也有无关系的情况。2、扶贫搬迁只搬房子不搬土地。比如很多农村困难户,国家给予房屋安置后,农民将老房子拆出,搬迁到统一扶贫安置房,耕地不受影响。也就是扶房不扶耕地。所以,这种情况的房屋拆迁与土地也无关。总之,房屋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分情况应该获得补偿,土地征收征用也应该获得经济补偿,不存在即征用房屋又征占耕地只补偿房屋拆迁的情况,房屋和耕地征用补偿一般情况是分开进行独立补偿的。

3.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法律分析: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4. 政府专项债券如何偿还

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大类别,没有预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融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有一定预期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政府专项债券指的就是有一定预期收益的债券融资。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来偿还。1、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等。2、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表现:经济减速下行使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弱化的风险;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地方政府“借新还旧”带来的债务风险转移和风险累积;融资主体相互关联产生的交叉风险等等。3、政府专项债券如何偿还?政府专项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而且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什么是专项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强调专款专用,也即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可以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作用: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法律依据: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引》提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关于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指引》指出应符合以下原则: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法律分析: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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