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监事会会运作

2024-05-08

1. 保险公司 监事会会运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我司相关制度,对监事会会议工作流程归纳如下:一、监事会会议类型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监事提议召开时;(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6)其他情形。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二、会议召集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三、会议通知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四、议事方式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五、表决程序1、监事会决议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采用举手表决,但有监事提议采取投票表决时应采用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2、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与会监事表决完后,监事会秘书应收集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3、会议主持人宣布统计结果;4、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六、会议记录1、监事会秘书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会议届次及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出席情况、提案及每位监事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意向、提案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2、与会监事应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材料进行签字确认;3、在决议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对决议内容保密。七、会后落实及资料归档1、监事应当督促相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最好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主席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应通报已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2、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材料、表决票、与会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材料;3、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八、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其中监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汇总到总裁办公室及证券部);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担保事项;重大事项等。其中,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决议公告和会议记录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要求上报交易所,并联系披露有关信息。监事人员变动,由其本人自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送。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3、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内幕信息的报告者、材料编制者、信息传递者、审核者、披露者以及相关事件的参与者,在信息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5、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6、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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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监事会会运作

2. 保监会是怎么运作的

业内人士认为,快速返还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保险商夺取市场份额的利器,然而过早返还生存金,不仅不利于客户对人生财务目标进行合理规划,对保险公司来讲,因投资周期缩短,保险公司得准备很多的短期存款以支付客户提取生存金,不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由于加大了运作成本,越是快速返还的产品,保障功能越弱,费率则可能越高。保监会颁布的新规无疑将终止这场“速度之战”。保监会规定,保险企业开发两全保险应当满足,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险不得少于5年等条件。不过,保监会并未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数十款快速返还产品全面叫停,《办法》指出,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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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职责

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保监会职责

4. 保监会 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重点打击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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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监会工作要点解读

作者:唐志峰链接: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一时间在社会上炸开了锅。在笔者的朋友圈里,一拨是香港的保险从业人员,另一拨是内地的保险从业人员,可谓一半欢喜一半忧。对于那些准备赴港投保的消费者,更多的是不知所措。如何正确解读该提示,显然非常之必要。一、风险提示的出发点保监会在越来越多内地居民选择赴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大背景下作出风险提示,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时机的选择,还是其呵护消费者的出发点,都是值得肯定的。风险提示本身不存在对香港保险的好坏评价。二、香港保单的法律保护问题由于投保风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法律保护与否的风险,也是消费者比较容易迷惑的事项,故保监会将此事宜列为第一要点加以提示是非常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1)“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不等于“香港保单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香港保单受香港法律保护”;2)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消费者如果有心购买香港保险,必要的劳苦是免不掉的。三、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这是一项非常暖心的提示,现在的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美元时涨时跌,保监会实时做出提示,确实可以令到很多非理性思考的消费者重新审视自己的投保是否恰当,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此外,外汇管理不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人家也是点到为止的提醒这里面存在“政策风险”,精明的消费者就应该去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咨询到底什么是“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什么是“非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否则到时候交不了保费就麻烦了。四、保单收益问题根据笔者对香港保险产品的研究,香港保险确实存在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但该提示有点过于强调“不确定性”,忽略了香港保险产品对于收益一步步确定的合同安排,将“不确定收益”逐步转化为“确定收益”,比如香港保诚“隽升”保单中的“归原红利”一经年报披露即转化为确定收益。五、现金价值问题香港保险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提示非常到位。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状况来决定购买哪种类型的保险。譬如,很多年轻家长为孩子购买长期的教育储蓄基金,本身就是长期投资的心态,中途退保的概率就很低,存在的风险不大。六、合同条款问题笔者作为律师,阅读香港的保险合同都非常困难,更何况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所以对保监会这一提示感同身受。为此,笔者还专门以“隽升”为例,用内地阅读习惯对该产品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解读,可谓有先见之明(小得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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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工作要点解读

6. 保险公司监事会职责

关于监事会的组成,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这样规定,一是体现了国家的监督;二是适应了保险业务的特点,因为保险业务具有专业性,请有关专家作为监事会的成员,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力度;三是体现了民主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可以更深入反映公司的情况。关于监事会的职权,保险法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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