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独立性如何理解?

2024-05-12

1. 审计的独立性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规定

  一、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机关。审计机关担负着特殊职能,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不具有必要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其他的组织,势必会受到这些组织的控制和影响,难以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依附的组织本身就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那么,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就纯粹成为形式;如果审计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要受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就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和审计法律中,对审计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给予法律保障。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977年第九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受审计单位之外,并不受任何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必须具有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我国宪法也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是绝对地独立”。就我国情况看,按照宪法和本法规定,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要受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就审计署来说,要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执行总理的指示,对总理负责。对总理决定的问题,不能进行审计。就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而言,则要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除此以外,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的工作,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领导关系上,审计署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方面,直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总理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受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等本级政府,“一把手”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政府的其他领导人不应干涉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2、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根据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指示,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工作重点,以及审计机关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自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布署审计监督工作。

  3、审计机关自行安排执行各项审计任务的人员。除因审计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被审计单位可申请其回避外,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审计人员只服从所在审计机关的领导,对所在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4、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独立地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5、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依法自行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三、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尊重审计机关的职权,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得利用本部门的某些特殊地位、条件或个人的职权,干涉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也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以任何形式干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四:经济上独立,审计机关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审计的独立性如何理解?

2. 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3. 怎样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保持的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出于真诚自觉保持的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避免其专业判断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不作有损于职业声誉的结论。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判。简单的说就是审计项目在实施、报告过程中不受其他各方的影响,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现实情况。
3、因此,对审计部门的定位和相关规则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另外,审计部门也不该干涉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因为,干涉的结果会导致审计部门对其评价的客观性与公允性。

怎样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4. 怎样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1、如题所述,该论题可以通过论文进行阐述,在此平台难以详尽予以叙述,简单地说,审计是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的监督检查、独立予以开展的工作;

2、网上摘录的一些要点,在此提供参考: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 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 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 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5. 1.如何理解审核术语中的“系统的、独立的”含义?

系统的:形成系统的QMS文件,以过程方法为基础的QMS,被审核的QMS必须是正式有效运行的体系,能提供证据。
独立性:审核员与受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按审核计划进行,不受行政等外来压力影响;审核全过程应形成文件。
大概是这样的。
你不会也是上明天的课的吧?

1.如何理解审核术语中的“系统的、独立的”含义?

6. 如何理解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教育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发展特点。教育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具有质的规定性: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教育是有意识地向受教育者传递社会经验以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教育是有意识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培养人是在教与学的对立统一中实现的;教育是有意识地培养人的特殊社会实践。
2、教育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何教育都有历史继承性。教育的历史继承性是指每个时代的教育都与以往的教育有着传承和接续的关系。教育要注意继承与发扬本民族的传统。正是因为教育具有历史继承性各民族的教育才具有各自的特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教育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尽管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有制约作用同时教育对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制作有促进作用但是从历史上看教育与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并非完全同步。

扩展资料:
教育相对独立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落后于较为先进的生产力,教育的思想、内容、手段、方法等也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种情况是,在生产力处于较低的水平下,由于文化交流、社会转型甚或传统的影响,教育的思想、内容、甚至方法也可能超越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教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制度。教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制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教育的发展落后于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另一种情况是:教育的发展超过了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

7. 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要求

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保持的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出于真诚自觉保持的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避免其专业判断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不作有损于职业声誉的结论。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判。

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要求

8. 审计的起源;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什么是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
  编辑本段审计独立性的意义[1]
  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他利益关系人。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审计独立与审计的可靠能否划上等号,还是值得分析的问题。
  编辑本段审计独立性与可靠性的关系[1]
  (一)从审计效果方面来看审计效果不只取决于审计人员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还涉及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也就是说,可靠性涵盖了独立性、正直和职业胜任能力等。   不可否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因素。然而,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要讲诚信,要诚实地按照准则要求认真执行,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执行准则要充分理解该程序和要求的本质内涵,要实现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即实现审计的效用——结论的可靠性。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严密的专业判断等。因此,独立性只能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要条件,绝非充分条件。   此外,注册会计师应该按照准则的要求,不得对其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予以披露。比如,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注册会计师审核前景资料(如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资本预算等等)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前景资料所依据的假设没有不合理之处,前景资料是根据这种假设适当地编制完成的,前景资料同历史会计报表的基础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是违反职业科学性的,同时会造成外界对行业作用的误解,一旦实际实现程度与预测出现较大偏差,会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二)从独立性的偏见方面来看SEC指出,广大投资者希望财务报表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提供可靠的列报。可见,股东是以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表述是否可靠来判断审计的可靠胜的,审计工作无非是一种信息认证工作,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才是审计的根本任务,所以我们必须以可靠性作为根本出发点。当独立性与可靠性不能保持绝对一致时,我们应更充分地保证可靠眭的实现。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过分强调审计独立性忽视可靠性会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统归因于独立性缺陷,而忽略正直性、职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取决于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与否以及履行程度,而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标准主要是独立审计准则,因此认真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避免审计责任的关键。   (三)从审计准则的遵守形式来看在国内,对于任何行业的审计,通常是按照目前我国公认的制造业的审计程序严格的审计下去,一字不差。但就目前国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其实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审计目的,各自的设计重点应该是不一样的。
  编辑本段审计独立性的衡量[2]
  1.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判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就是看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否是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我们不妨从审计实施流程出发,针对各个环节的特点,提出与具体环节相适应的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   (1)审计准备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工作:   ①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③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④确定重要性;   ⑤分析审计风险;   ⑥编制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审计独立性,关键要看管理当局是否对其加以干扰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管理当局是否随意削减、限制和修改约定书载明的内容;审计过程中如需要审查事先计划好的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   (2)审计实施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此阶段的独立性衡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 审计人员是否能够直接、自由地接触被审单位所有的帐簿、记录、职员以及其他涉及被审单位活动、职责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来源;   ②在审计过程中是否能得到相应管理人员的积极协调与配合;   ③是否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应检查的活动,记录和人员的检查;   ④管理当局是否指定应检查的活动和限制提供审计证据的范围。   (3)审计终结阶段独立性标准。   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整理归档的全过程。此阶段的独立性评价工作应包括:   ①审计人员是否实事求是的对审计过程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不管报告对当事人是利还是弊;   ②在审计报告中阐明事实,表达意与事实建议时,是否使用含意清晰、不致引起误解的措辞;   ③审计人员是否以在其他非正式报告中已包括为由而在正式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   ④被审计单位是否能否决审汁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有关事实或问题所作的判断。   2.形式独立性衡量标准在现实当中,影响形式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实施审计过程当中是否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本文将尝试性地设置以下六类标准对其加以衡量。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现在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独立性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独立性。很显然,当审计业务正在开展的时候,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招聘谈判也同时在进行,此时,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我们认为在形式上是不独立的。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破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审计结果相关,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损其审计独立性,   (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破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例如:如果管理当局指控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有缺陷,那么该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就被认为不独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欺诈性财务报告或其他欺诈行为而指控管理当局,那么也会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或管理当局同时被第三者起诉,如证券集体诉讼案,这类诉讼本身不会影响独立性,然而,审计诉讼一旦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影响其独立性等。   (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独立性。若注册会计师的亲属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务或者参与了被审会计报表的主要生成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单位提供簿记服务,或担任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等职务,则可认定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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