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6

1.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本章程是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二、本章程中的黑体字是根据示范文本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其余字体则是示范文本原有的文字表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 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二)热爱祖国;(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曰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理事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助;(二)银行利息;(三)资本运作收益;(四)实业经营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二)理事会会议;(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 O%。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目至1 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 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直接捐赠;(二)拍卖后捐赠。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组织出版了《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新世纪中国人权》、《“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人权与和谐世界》、《中国监狱人权保障》、《论人权与主权》等。该会组织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人权著作,其中包括《人权百科全书》、《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等著作。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开展人权知识普及和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曾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话说人权”系列讲座,在《人民日报》开设“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专栏,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开辟“中国人权面面观”专栏,编写出版《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人权基本文献要览》、《人权知识干部读本》等普及教材,开设人权专题研讨班,对各级政府官员、监狱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举办三次大型多边国际人权研讨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领域的人权会议和活动,组团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摩洛哥、埃及等国家,邀请接待联合国人权高专、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欧洲议会和美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德国、爱尔兰、乌克兰、埃及、印度、马来西亚、韩国等人权官员和专家学者的来访。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资助和团体的捐赠、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3. 中国人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学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Hominology Society.缩写C.H.S.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人学的专家、学者们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中国的人学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人学理论的研讨活动,推进人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学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学术领域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及其会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们开展人学基本理论和中、外人学思想史的研究, 探索建设人学的科学体系;二、关注当代人类实践,特别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有关人的 生存、发展和幸福的重大问题,引导会员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以求正确说明现实,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三、收集和交流学术信息,使学者们及时了解国内外人学研究的动态;四、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五、组织出版人学科研的刊物和著作,宣传普及人学知识。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人学的科研和教学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四、具有讲师(含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通过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规定享受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各种优待;三、优先订阅或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向本会提供人学的科研成果、资料、信息和工作情况;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任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好;二、在人学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召集和主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办公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确定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三、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实施学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活动需要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性机构。 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任务完成或不再需要时可以撤销。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和帮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根据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需要,学会可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开展,鼓励和帮助会员们从事人学科学研究,促进人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本会设立人学科研基金,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团体的热心赞助。为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由理事会制定基金管理条例,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并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和其他财产,在业务主管单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2 年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人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和管理国内外各界捐赠的资金,资助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提高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加强同外国研究机构关于国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捐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外交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讨活动;(三)促进我国学术界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它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组织讲座、研讨会,向企业界介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供信息,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热心于公益事业,尽心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制定、修改、废除本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三)参与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四)参与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接受理事会的分工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6次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本基金会的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要有一定组织策划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制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保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二)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四)购买俩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究活动;(三)促进我国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按照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金额达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类捐及投资活动。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以本基金会名义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研究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黄华理事长:黄孟复副理事长:杨正泉 吉佩定 林伯承秘书长:林伯承(兼)副秘书长:王建林 陈振功(兼)理 事:黄孟复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