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为什么热衷于收购德国科技公司

2024-05-09

1. 中国投资者为什么热衷于收购德国科技公司

由以下几个原因:
1、对于二战缺乏了解,特别是国内二战历史中,另外反美是新中国的历史观,因此贬低美国和英国在二战中的作用,因此许多国人误认为德国实力是最强的,许多国人崇尚强者。(其实轴心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以及综合国力,与西方列强(英美联盟)差距是非常大的。
2、轴心国实力与盟国差距较大,因此为了扭转占据,的确是把许多不成熟,性价比非常低的武器系统拥于战争特别是火箭和喷气式飞机,这种武器平台给人非常深的印象。其实这些技术例如:喷气式飞机,英国研究的更早,而且英美也是几乎在同一时间段,也是相继装备部队服役,但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火箭技术,美国研究更早,德国早期火箭技术也是借鉴了美国火箭之父戈达德技术成果,由于美国并未重视,而德国较为重视,投资较大,因此火箭技术在二战期间德国在这方面处于领先。
其实火箭真正的威力就像楼主所说的是在于制导技术,V型火箭误差太大了,因此性价比是非常低的,整个战争中的V型火箭造成的伤害,还赶不上英国一次大规模的战略轰炸给德国造成的损害,除非加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原子弹),原子弹技术盟国处于领先,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美国开始重视这种武器的原因。
另外二战最先进的成熟战机,还是当属美国的P51战机,这种飞机是活塞战机技术的巅峰之作。

3、战后对于德国科学家争夺和许多概念武器的曝光,也给人许多印象深刻。
其实德国战败,许多机密被曝光,就像,德国被炒了家,值钱的东西漏了出来,大家肯定抢着分,但是并不表示大家比他穷,也就是英美许多科技被保密掩盖了。

4、其实概念武器,盟国也是存在的,不要说别的,世界火箭之父美国人戈达德,早在一战期间就构思和提出,把火箭用于军事,甚至登陆月球的构想,,因此认为德国在概念武器发展这方面水平高也是一种误解。

二战美英的科技水平综合水平要领先德国的,例如:盟军在通讯(那个年代步兵已经出现携带大哥大式的通讯设备呼叫火力支援)、直升飞机(R-4)、雷达、火控、导航、航空母舰、舰载飞机和武器、两栖登陆技术、战略轰炸机、航空炸弹、反潜技术、制导鱼雷、摩托化装备车辆、无线电近爆引信、电子干扰、电力电子技术等等都是要领先德国的。

另外有位网友提出原子弹、直升机、导弹、火箭是德国提出的,也可以看出他是非常不了解这些武器发展历史的,如果考察历史,许多东西其实并非某一个国家科学提出而出现的,而是众多科学的理论研究逐渐形成的。
例如原子弹中美国科学恩里科·费米的早期的核裂变的研究也是对于原子弹的发明做出贡献。也就是英国、美国在早期也早就意识到了这种武器。另外量子力学的理论本来就是有各个国家科学家研究后,相继形成的一种理论,而不是某一个国家最先提出或是发展之说。
直升飞机,直升机概念也并非德国最先提出,在此之前法国人和美国人也曾经研制过直升机,当然德国生产出了第一架正常操纵性的直升机,2年后,随后的西科斯基的直升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直升机,技术要领先德国,其后美国一直保持直升飞机的技术优势。
火箭技术也是,俄罗斯人和美国人对于现代火箭技术的提出更早,美国人在现代火箭的实践方面也是要早于德国。只是后来德国国家重视,大量投入发展,才使德国火箭技术处于领先态势。

另外大家可以看看目前世界最高端科技的代表美国航空军工企业,,例如:洛克希德公司、雷神公司公司、波音公司、麦道公司、格鲁门公司(生产F14)、诺斯罗普(生产B2)、西科斯基、贝尔直升机(生产眼镜蛇武装直升机)等等,这些企业早在二战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就开始了航空方面的研究,也可以看出美国科技技术在那个年代也很先进的。

中国投资者为什么热衷于收购德国科技公司

2. 企业并购的并购德企

德国外国投资相关法规与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不同,德国视外国投资者基本上等同于国内投资者,除了几种特殊行业外,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外国投资法与外国进行货物、服务、资本、支付以及其他经济交往原则上自由的 (对外经济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1 句)。外国企业无需任何许可即可收购德国企业。但是在特定行业则有各别例外情况,比如金融业和军火业。2、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业针对金融行业德国有非常严格的监督制度。银行金融服务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从业均需要得到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的许可 (信贷业法第 32 条以及保险业监督法第 5 条)。3、如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企业(或其重要股权1),必须向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进行通报(信贷业法第2b条第1款)。如果收购后,联邦监督金融服务监督署无法对 目标公司的外国母公司进行监督或该母公司所在国监督机构不愿意与联邦监督局进行令人满意的合作,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可以依据信贷业法第 2b 条第 1a 款第 3 项拒绝给予批准。这一点原则上也适用于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 (保险业监督法第 8 条第 1 款第 3 句第 3 项及其以下条款)。4、对战争武器的监控军火工业也受到十分严格的监控。战争武器的生产、购买、销售、进出口以及运输均需许可 (战争武器控制法第 2 条至第 4a 条)。如果申请人不是居住在德国的德国人,则申请非常可能被拒绝 (战争武器控制法第 6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a 目)。原则上在审查程序中不考虑公司股东的地位而是具体行为的自然人的地位,但是股东的国籍同样可能成为考虑的因素。因此,对外国人收购军工企业的批准可 以被撤销 (战争武器控制法第 7 条第 1 款)。5、其他许可5-1、另有几种行业也可能需要官方许可。但一般情况下该许可颁发予经营者个人,所以股权收购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进行资产收购,则要考虑收购 者是否会得到必要的许可。在此,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或其股东的国籍不是被考虑的因素。下面例举几种针对经营者个人的许可:能源供应企业需要许可 (能源经济法第 3 条第 1 句)。如果申请者不具备人员能力、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以长期、正常提供能源或批准其提供能源会给能源用户带来不利后果的话,则可能被拒绝批准 (能源经济法第 3 条第 2 款)。5-2、电信行业企业需要许可 (电信法第 6 条第 1 款)。在有足够的波频、申请人可以信赖、有效率并具备专业知识以及许可的颁发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时,才可能颁发许可 (电信法第 8 条第 3 款)。所有人变更时应向官方通报 (电信法第 9 条第 2 款)。5-3、矿产开发需要多种许可(矿山法第6条)。此类许可取决于不同的技术、专业和内容因素以及申请人的可信赖程度和公共利益 (矿山法第 11 条至 13 条)。5-4、中介人、建设开发商和建筑监理人的许可只有在申请人可以信赖且具备规定的财产条件时方可颁发 (工商条例第 34c 条)。5-5、运输行业中也常存在诸多许可限制。只有当申请人可以信赖、有支付能力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时方可颁发许可 (货物运输法第 3 条第 2 款,人员运输法第 13 条第 1款,通用铁路法第6条第2款)。此外还有其他的具体条件。申请人股东的国籍并不重要,但是特定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德国拥有住所。综上所述,申请人股东的国籍并不重要,仅在极个别情况国籍问题会在可信赖度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审查中扮演关键角色。范例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收购德国普瑞宁波一舟投资集团收购德国威运高股份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收购德国萨固密集团(Saargummi)杭州机床集团收购德国斯坦格Steiger横机台州杰克控股集团收购德国奔马和拓卡企业宁波中强公司收购德国卢茨(LUTZ)公司品牌以及部分设备大连机床集团收购德国兹默曼有限公司的70%控股上工申贝收购德国DA公司94.98%控股沈阳机床集团收购德国希斯公司全部净资产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收购德国凯狮公司设备、技术和销售网络山东兖矿集团收购德国凯泽斯图尔焦炭工厂技术沙钢集团收购德国多特蒙特钢厂全套设备并拆卸回国潍柴动力并购德国凯奥

3. 中国区域有哪几个公司被德国赛顿收购了?

截至目前,中资公司收购(含控股)的德国企业主要有:
2011年:联想集团以2.31亿欧元收购梅迪昂公司的36.66%股份(电脑);
2012年:三一重工与中信产业投资基金以3.6亿欧元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100%股权(工程机械)。
2013年,上工申贝收购德国百福(缝纫机)
2013年,正泰集团收购 Conergy(光伏)
2013年,潍柴动力以11.67亿收购凯傲集团32%,林德公司90%股权(叉车)
2014年,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9亿欧元收购ZF Friedrichshafen AG(德国采埃孚腓特烈集团)旗下拥有的BOGE橡胶与塑料业务(橡胶塑料);
2015年,中国化工以9.25亿欧元收购克劳斯玛菲公司100%股权(塑料和橡胶处理设备)。
2016年,美的以46亿欧元收购KUKA库卡公司约86%的股权(机器人)。
2016年,北京控股以16亿美元收购德国垃圾处理公司EEW(垃圾处理)。
2016年,上海电气集团收购以约1.74亿欧元收购宝尔捷自动化公司(Broetje-Automation)(航空设备及相关自动系统);
2016年,珠江钢琴集团以人民币1.77亿元收购诗密尔(Schimmel)90%股权(钢琴制造)
2016年,潍柴动力通过凯傲集团以21亿美元收购德马泰克(Dematic)(物流设备)
2017年,富山企业有限公司于3月底正式完成了对德国钢铁集团Georgsmarienhütte Holding GmbH (下称“GMH集团”)旗下Bochumer Verein Verkehrstechnik GmbH公司(德国波鸿交通技术集团,下称BVV)的收购。(轨道交通)
希望以上汇总能满足题主的要求。

中国区域有哪几个公司被德国赛顿收购了?

4. 中国企业并购德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中国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行业、法人性质、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并购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规的问题。在并购德国企业过程中,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不仅要关注出售价格和有形资产,而且要对市场、行业进行战略分析,正确评价目标公司无形资产;不仅对目标企业的现状,还应了解最近几年的情况,以及潜在的风险,遗留的债务和义务;不仅从纯经济的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考虑德国的法律、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因素;
(二)企业内部的并购班子非常重要,它不仅要指导并购的每一个步骤,而且要确保对内、对外各个环节做出最佳抉择和反应。参与对外谈判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决策权,不能事事请示,延误最佳时机。谈判人员最好能直接用英语或德语交流。
(三)应及时聘请投资顾问和税务、法律、审计、市场、人力资本、环保和生产方面的专家,协助本企业制定战略计划,管理项目,评估目标企业,参与合同谈判。
(四)并购合同是并购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国企业应对合同陈述与保证、维持现状、风险分担及索赔等条款再三斟酌。1.陈述与保证条款是防范并购风险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与并购相关的事项做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2.维持现状条款,在并购合同签订后至资产交割期间,企业的管理权仍在出售方手中。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维持现状,所有重要决定应事先征求并购方的意见。3.风险分担条款,为规避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风险,中方应在合同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和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均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条款。4.索赔条款,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中方可要求设置提存条款,即规定一个较长的期限,将并购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为公证师),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损。
(五)并购德国破产企业时应注意的风险1.破产撤销权风险
德《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的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即向破产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索赔由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因此,并购方并购破产公司时应考虑破产撤销权可能带来的风险。2.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险
德《捐税法》
(AO)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
德《商法典》
(HGB)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的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的债务。3.接管员工的义务德《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4.并购破产公司后,原来的合同(如供货合同、租赁合同、许可证生产合同等)因签约方的变更,并不自动继续有效,应同有关方面重谈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