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记住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

2024-05-12

1. 如何记住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

记住《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可以采用分类对比的方法。
《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集中在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第八十七条到第一百一十一条共计二十五条。总体上分为对单位的处罚和对人员的处罚两大类。单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人员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等。由于不同单位、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处罚是根据其职责确定的,清楚其职责就容易理解和记住相应的处罚。
对单位的处罚种类主要有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等;对个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撤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掌握相关情节后也容易记住。

如何记住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

2. 快速记忆新安全生产法

提取关键字或首字编成小故事或顺口溜

3. 新安全生产法罚款上限提高了多少倍

2013年国家主席令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版,2014年12月1日实施。其中第109条第4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的类别由国务院负责制定,目前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如此严重的事故,罚款2000万元也不能说算太多,你说呢?
与原《安全生产法》对比可见,这是新安法修订的内容,是新增加的一条,具体体现了国家加大违法企业惩罚力度,着力“重典治乱”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有“罚没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比”、“企业信用黑名单”、“行业禁入”等多种处罚方式。

新安全生产法罚款上限提高了多少倍

4. 安全生产法中处罚与奖励各有几条

处罚的有25条,没有奖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 关于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 的罚款金额问题。

这是因为《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8月31日重新修订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制订的,时间上存在代差。
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是规定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如果法律条款与法规条款存在冲突,那么应该遵从法律的条款。
《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法规,所以,应该以《安全生产法》的 条款为准。

关于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 的罚款金额问题。

6. 安全生产法罚款应交多少合实

根据你的违法种类进行处罚的。
请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 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跨进新时代,祖国增风采。
  党的十六大,继往且开来。
  煌煌大报告,谆谆诲安全※1,
  字字赛珠玑,句句暖心怀。
  法德相结合※2,治国两法宝;,
  安全生产法,企盼中出台。
  建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
  行为立规范,人本融关爱。
  是尚方宝剑,更是护身符,
  还是紧箍咒,功能全涵盖。
  内容七大章,九十七条款;
  章章都严厉,条条充满爱。
  强制规范多,禁止规范多,
  义务规范多,奖罚分明白。
  科技含量高,安全文化浓,
  博大而精深,通篇放异彩。
  法至高无上,人人要遵守,
  违法必被究,犯法要制裁。
  学法要认真,执法要严慎,
  普及安全法,积德千万载。
  全民总动员,人人重安全,
  以法治安全,工作新局开。
  ※注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注2: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
  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
  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ж3。
  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
  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
  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
  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
  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
  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
  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
  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
  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
  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
  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
  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
  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
  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
  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
  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
  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注3:即“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4:因句子字数所限,
  本文中的“生产经营者”均
  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生
  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二章内容多,二十八条款,
  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如山。
  三万六千行,行行要安全。
  安全全方位,全员全过程。
  生产或经营,安全条件先,
  条件不安全,不经营生产(16)*5。
  主要负责人,职责六方面:
  安全责任制;制度和规程;
  要确保投入;要消除隐患;
  如实报事故;订应急预案(17)。
  必需之投入,负责人保证,
  投入若不足,担后果责任(18)。
  三大高危区*6,设安全机构,
  人员须专职,素质要精专;
  三大区之外,超过三百人,
  也要设机构,或配专职人;
  三百人以下,安管专或兼;
  或托相关人,搞管理服务,
  安全工程师,可以担此任;
  若委托管理,责任仍不变(19)。
  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
  知识和能力,一定要适应;
  三大高危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条件更要严,
  考核合格后,方可担此任;
  主管部门考,考核不收银(20)。
  从业人员多,人人要培训:
  应知和应会,制度和规程,
  操作技能熟,安全之根本。
  未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禁(21)!
  生产用“四新”※7,熟安全特性,
  培训要专门,防护措施硬(22)。
  特种作业人,培训有规定,
  要想上岗去,先考特作证(23)。
  安全“三同时”,历来有规定,
  安全设施费,要纳入概算(24)。
  矿山、危险品※8,建设有规定:
  要安全评价,要条件论证(25)。
  安全设计人,负重要责任;
  矿山、危险品,设计更要严,
  按规定审查,负审查责任(26)。
  矿山、危险品,施工要求严,
  按设计施工,负质量责任;
  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验收,
  验收合格后,可生产使用;
  验收单位、人,负验收责任(27)。
  生产经营者,较大危险处,
  设备设施上,警示要明显(28)。
  安全设备精,管理一条龙,
  设计到报废,都要合标准;
  要经常维护,要定期检测,
  检测作记录,有关人签名(29)。
  危险品容器,危险品运具,
  及特种设备,较大危险性,
  按国家规定,要专业生产;
  要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
  检测和检验,负安全责任(30)。
  工艺和设备,严重不安全,
  实行淘汰制,国家规定严;
  明令淘汰者,严禁再使用(31)!
  危险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生产到废弃,环环按标准,
  制度要严格,措施要强硬;
  其主管部门,监管有责任(32)。
  重大危险源,登记并建档;
  检、评加监控,订应急预案;
  告知作业人,政府要备案(33)。
  危险品车间,商店和仓库,
  与员工宿舍,不得同一栋;
  距离要安全,出口要畅通;
  标志要明显,不许堵或封(34)!
  爆破、吊装等,作业有危险,
  专人管现场,操作规程严(35)!
  生产经营者,教育从业人:
  遵规章制度,守操作规程;
  危险要实告,应急措施硬(36)。
  生产经营者,为从业人员,
  发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37)。
  生产经营者,安检要经常,
  隐患及时除,并记录在案(38)。
  生产经营者,要舍得花钱,
  配防护用品,抓安全培训(39)。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可能相危害,订管理协议;
  各自责任明,安全措施细;
  专人抓检查,协调要周密(40)。
  发包和出租,安全摆第一,
  对方资质差,不能签协议;
  一处多单位,交叉性作业,
  各自责任明,安管要统一(41)。
  重大事故出,情况特紧急,
  主要负责人,抢救摆第一;
  调查要在场,擅离不允许(42)!
  生产经营者,依法办伤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3)。
  生产经营者,安全之主体。
  大力抓安全,安全促效益。
  ж注5:(16)(17)……均对应指
  《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以此类推。
  ж注6:指:“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后同。
  ж注7: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
  ж注8:指“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后同。
  第三章从业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称职工,现从业人员,
  变化了名称,扩大了内涵。
  从业人员好,安全当作宝。
  从业人员强,安全有保障。
  权利和义务,一共有七条,
  条条记在心,依法保自身。
  劳动订合同,内容载安全:
  环境要安全;防止职业病;
  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条款无安全,属非法合同;
  生产经营者,依法担责任,
  不能耍手段,免除或减轻(44)。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
  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45)。
  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
  生产经营者,报复可不行(46)!
  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47)。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48)。
  权利和义务,相辅又相成,
  安全三义务,必须要履行:
  遵规章制度,熟操作规程,
  须服从管理,佩防护用品(49)。
  受教育培训,熟安全技能,
  防事故发生,有应急本领(50)。
  见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接报告人员,要及时处理(51)。
  工会有职权:监督三同时;
  纠侵权行为;坚持反三违;
  参与查事故;提安全建议;
  生产经营者,答复并处理(52)。
  成语说得好,凡事在人为:
  人机环要素,人作用第一;
  物不安全态,靠人去纠正;
  不安全行为,靠人去努力。
  从业人员广,安全主力军,
  群策又群力,安全大可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
  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
  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
  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
  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
  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
  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
  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
  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
  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
  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
  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
  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
  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
  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
  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
  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
  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
  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
  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
  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
  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61)。
  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
  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
  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
  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
  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
  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
  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
  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
  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
  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
  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
  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
  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
  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五章最简炼,九条十一款。
  意义可不轻,款款是关键:
  应急救援急,关系着人命;
  调查处理严,涉及到责任。
  县以上政府,对特大事故,
  订救援预案,建救援体系;
  需人力财力,建成不容易;
  一定要建立,建成受大益(68)。
  三大高危区,建救援组织;
  规模比较小,指定人兼职;
  器材配置好,届时能应急(69)。
  发生事故后,现场先报告;
  单位负责人,迅速去抢救;
  同时往上报,不瞒、谎、拖报,
  不破坏现场,不毁灭证据;
  否则触刑律,后悔来不及(70)!
  安监各部门,按规定上报,
  不瞒、谎、拖报,求实最重要(71)!
  地方之政府,安监负责人,
  接重大报告,立即赶现场;
  既抢救事故,又安定群众;
  各方应支持,便利多提供(72)。
  实事求是查,科学分析清:
  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
  既汲取教训,更整改隐患;
  三个不放过,要严格遵循(73)。
  属责任事故,查明责任人,
  依法追究外,倒查谁批准;
  失职渎职者,负法律责任(74)。
  调查和处理,依法纪进行;
  阻挠和干涉,违法又违规(75)!
  县以上政府,安监各部门,
  事故要统计,定期出通报(76)。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
  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
  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
  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
  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
  ——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
  ——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
  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
  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
  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
  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
  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
  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
  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
  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
  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
  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
  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
  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
  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
  ——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
  ——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
  ——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
  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
  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
  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
  ——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
  ——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
  ——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
  ——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
  ——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
  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
  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
  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
  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
  ——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
  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
  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
  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
  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
  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
  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
  ——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
  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
  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
  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
  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
  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
  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
  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
  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
  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
  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
  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
  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
  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
  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
  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
  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
  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
  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
  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附则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
  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
  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
  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
  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开始,
  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跋
  安全生产法,内容广而深。
  领会有方法,记忆有窍门。
  第一用数字,第二抓重点,
  数字加重点,容易记得清:
  性质和意义,理念之层面,
  记三三四八,提纲又挈领。
  含三种性质:一关系人权;
  二持续发展;三社会稳定。
  见三个体现:一“三个代表”;
  二宪法精神;三治国方针。
  有四个标志:一社会进步;
  二群众企盼;三政府关怀;
  四国际要求,兼市场呼声。
  八个有利于,且一一说明:
  一法制建设;二人权状况;
  三生产经营;四政府领导;
  五人员素质,六部门监管;
  七公民意识;八犯罪制裁。
  其基本内容,目标机制层,
  三五二七四,条分缕析明:
  目标有三项:保人民生命;
  保国家财产;促经济发展。
  五方运行图:政府之监管;
  企业之保障;员工之自律;
  社会之参与;中介之服务。
  监管两结合,分工又配合:
  一综合监管,二专项监管。
  法律有七项,制度逐健全:
  一监督管理;二安全保障;
  三权利义务;四责任制度;
  五中介服务;六责任追究;
  七事故调查,兼应急救援。
  四大责任方,责任各不同:
  政府责任方;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方;中介机构方。
  其保障措施,技术方法层,
  六八四三五,此处说要点。
  生产经营者,责任六方面,
  前文已说明,此处不赘言。
  从业人权利,一共有八项:
  一是知情权;二是建议权;
  三是批评权;四是拒绝权;
  五是避险权;六是赔偿权;
  七是防护权;八是培训权。
  监督有四种,分工有不同:
  民主监督权,工会来执行;
  舆论监督权,媒体来执行;
  举报监督权,公众来执行;
  社区监督权,居、村委执行。
  监管三大权:调查取证权;
  现场处理权;强制措施权。
  安监各部门,监督检查员,
  义务五大项,要严格遵循:
  审验禁收费;禁指定产品;
  执法要公正;检查出证件;
  守技术机密,替企业操心。
  企业是细胞,经济之基础。
  企业是主体,安全做栋梁。
  执法要严格,服务要热情;
  安全大手笔,企业是华章。

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8.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可以处多少罚款?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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