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2024-05-14

1.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三)做好货币发行管理,确保辖区人民币的正常供应和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负责海南省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海南省辖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海南省辖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海南省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规范海南省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六)经理国库。准确、及时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办理财政库款的支付、汇划和清算;对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指导代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协调做好财政、税务、海关、银行与国库之间的横向联网工作。(七)组织贯彻执行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办法,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管理办法,宣传、组织和维护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辖区银行资金流转安全便捷,研究推广规范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和推广运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单位及个人的支付结算行为。(八)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在授权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九)负责辖区银行、证券、保险业和金融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监测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政策,查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十一)征集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动辖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2.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成立的全国二十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之一。负责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依法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发展。

3.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一)海口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二)海口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六)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七)海口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八)海口中心支行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九)海口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十)海口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十一)海口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十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海口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海口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具体审批权限划分:(一)第三条第一、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二)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分管该部门的行领导审批。(三)第三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分管该部门的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四)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海口中心支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及分管人事部门的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第五条  海口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文)执行。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海口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八条  海口中心支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一)海口中心支行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二)海口中心支行相关网站;(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四)海口中心支行的公开出版物;(五)新闻发布会;(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海口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海口中心支行内部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四)与海口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五)海口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十条  海口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口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工作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