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2024-05-09

1.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8%。《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如果资本不足,首先应由原有的股东考虑向其注资。另一种选择,是停止商业银行资产过速膨胀的局面,甚至让商业银行主动收缩战线,缩减资产,从而让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减下来以便达到8%的标准。

扩展资料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充足率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2. 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

提高这个比率的办法也就是,增加分子、控制分母。即:
(1)分子对策——扩充资本:扩充内源资本(提高利润水平、提高利润留存);扩充外源资本,即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参看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中的资本构成内容)。
(2)分母对策——控制风险资产增长。这里的风险涉及到表内表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8%。《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如果资本不足,首先应由原有的股东考虑向其注资。另一种选择,是停止商业银行资产过速膨胀的局面,甚至让商业银行主动收缩战线,缩减资产,从而让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减下来以便达到8%的标准。

扩展资料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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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4. 银行资本管理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5.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一)内部融资 
  上面提及的增加分子项的正向影响,提高留存利润进行内部融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之一。相比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存在着融资规模小,注重银行的逐年积累等特点,但内部融资是增加资本金最廉价的方法,因为节省了上市融资所花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防止股东权益被稀释,影响股东控制权。 
  (二)外部融资 
  1.国家注资。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的,应首先考虑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家财政注资。随着近些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快速增长,从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国家财政潜力很大,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国债来筹集资金。 
  2.公开上市。银行上市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没有偿还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这部分资本可以相对稳定地留在银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 特别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从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成功上市到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上市,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几年内初见成效。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获得大量充足的自有资本,2010年我国银行业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融资,16家上市银行中的14家募集资金超过3400亿元,从而使资本金得到有效补充。中国银监会2011年2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 
  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此种方法从增加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入手,目前我国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充裕,潜在购买力较大,债券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可转换债券利息成本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可转换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银行可利用可转换债券的灵活性调整资本金。但是债券是需要到期偿付本金,定期给付利息的,因此商业银行须要合理安排债券的期限和利息。 
  (三)处理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制度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的支持下经过几轮的剥离,成功将不良资产率降到一定范围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我国银行业制度不完善,加之银行本身内部制度上的缺陷,不良资产余额也不低,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 加快对之前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在银行资产管理时切实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机制,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数额。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6. 银行资本充足率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7. 我国银行曾用过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哪些?

1998年国家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资本金,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4%。  1999年,国家组建4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向央行再贷款和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形式,按面值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形成于1995年底前的不良资产14000亿元,4家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因此平均下降10个百分点  2003年12月,成立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中行、建行两家注资,每家为225亿美元,使得两家银行终于达到上市所要求的8%的资本监管标准。  此后,工行、国开行、农行先后获得汇金公司150亿美元、200亿美元、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的注资。  2004年,交行通过定向募股方式,补充了资本金191亿元,其中,财政部增资50亿元、汇金公司投资30亿元、社保基金投资100亿元。  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率,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中行、建行、工行和交行四家银行先后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共计11861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二次剥离。  

我国银行曾用过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哪些?

8. 银行资本充足率

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意义  中国银行业总体上看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不良资产占比高, 经营风险大,各类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较低。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末, 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 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 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一些,但由于规模的扩张, 资本充足率亦有不断走低的趋势: 深发展2002年底的资本充足率为9.49%, 2003年第一季度下降为8.89%, 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上市前刚达到8.01%;浦发银行 2000年至2002年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5%、11.27%和8.54%,2003年1月增发后, 才又有所提高;民生银行上市前的 2000年6月,资本充足率为10.48%, 上市后2000年末资本充足率猛增至21.45%, 但一年后的2001年末,资本充足率又骤跌至10.1%, 2002年末又降到8.22%, 虽然2003年3月该行发行的可转债也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但到6月30日,资本充足率仍降到了7.1l%。 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达到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硬指标”,短期行为非常明显。 在此环境下,加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网点、 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各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 同时还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在同业竞争中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做到“法律面前,行行平等”, 国有银行在某些方面还拥有特权,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 各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虽有较大差异, 但达标与未达标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 费用支出和薪金待遇等方面却具有无差异性特征, 从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有利于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作为一个“ 刚性”指标,会促使银行在资本不足时,积极消化不良资产, 改变资产结构,减少风险权重资产,以达到8%的法定标准。 即使资本充足,在资本一定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也必须根据此指标确定自己的业务规模。因此, 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正是由于这个“刚性”指标在中国被“软化”, 才会出现商业银行一方面资本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为了近期目标( 如稀释不良贷款率)而大幅增加信贷资产的情况。  第三,可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负债,其中储蓄存款约占全部负债的60%; 另一方面,作为资金运用的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向各种盈利性资产, 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一旦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 它将面临着弥补损失和满足存款人流动性要求的义务。 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 保障存款人特别是居民存款人的利益。  第四,有利于促进银行内部改革,改善银行的盈利状况。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自身积累两个方面, 自身积累是内源资本,是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变的部分, 在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下, 现实的操作方法是商业银行加快内部改革步伐,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 使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规模受制于资本规模, 商业银行为了增加盈利必须另辟蹊径一一发展中间业务, 从而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 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提高其竞争能力。  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建议  首先,应借鉴国际经验, 充分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的自律能力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 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 美国在1991年11月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 FDICIA), FDICIA第131条款——立即改进措施 (PAC),依据总资本比率、 核心资本比率和杠杆比率三个指标来评价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并以此为基础将商业银行划分为资本良好、资本适度、资本不足、 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五个等级, 以便对那些资本不足的银行采取立即改进措施。1 9 9 2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分析了投保银行的财务报表,发现在1. 2万家当时营业的银行中,98% 以上的银行在资本良好和资本适度的组别内,只有2% 的银行跌入了资本不足的三类中。 PAC允许FDIC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采取限制业务范围、 暂停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用、限制资产增长、 限制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强制性改进措施,来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 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如果一家银行的有形股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降至2%或更少, 该银行将被认为资本严重不足并将于90天内被列入破产或接管的对 象, 除非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和FDIC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认为存 款保险基金能使银行在目前股权和管理状况下继续经营。 为避免被接管, 银行必须有正的净值并且证明其原来状况得到了真正改善。  我国银监会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依据资本充足度的国际统一标准和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 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 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 我们可以将管制措施分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类, 对商业银行则可以按照资本充足率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资本充足( 总资本比率≥10%、核心资本比率≥6%)、资本适度( 总资本比率≥ 8%、核心资本比率≥ 4%)和资本不足(两项或其中一项不达标)。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不需要实行强制性资本管制措施来限制其业务 活动;对资本适度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 并适当采取干预措施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 而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应按照其资本充足率的差异再细划为资本不足、 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级, 并通过强制性管制措施来敦促其改变资本充足状况。 强制性管制措施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资产规模的限制; 对管理费用支付的限制;对管理人员薪金支付的限制; 对利率浮动权的限制;对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等等。在具体操作中, 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各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来确定限制内容。 非强制性管制措施的弹性较大,可以考虑提交资本补充计划、 资本重组方案、资本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应合理确定调整期。中行、 建行2003年底各获得了225亿美元的注资, 其资本充足率都有大幅提高, 但未获得注资的工行与农行恰恰是离最低标准仍有较大差距的两家银 行,其他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看也较低。 因此,银监会必须考虑到各银行的现实状况,合理确定调整期, 给各银行补充资本和降低风险权重资产的时间, 以保证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可行性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三,应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调整期限确定之后, 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按此期限进行监管。 凡是在调整期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 商业银行法》及监管机构所允许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而没有到达此标准的商业银行,不管是何种组织结构和所有制形式, 都应该在业务范围和分配制度等方面受到限制。 目前银行同业竞争极其激烈,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希冀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拥有优秀的专业人才,但资本充足度的“硬约束” 会捆绑不达标商业银行的手脚,从而利用“倒逼机制” 迫使商业银行改变目前的资本充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