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024-05-15

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  (  某省上年移民数  ×65%  +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35%  )。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年度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库区、移民安置区以及受移民安置影响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1.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3.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驾驶技术培训除外);4.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5.移民避险解困搬迁项目;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二)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以财政部收到各省上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四)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原则:1、科学规范、公开透明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3、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条要正确理解文件标题含义。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2年10月19日,财政部以财企〔2012〕315号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2条,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予以废止。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

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介绍

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统一的后期扶持政策,即不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新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连续扶持20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电力加价统一筹集,分省安排使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介绍

6.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工作打算

会后,应该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库区移民政策的宣传和学习,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移民安置村社的扶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移民脱贫致富步伐。2、积极做好政策兑现的前期工作。按照后期扶持政策启动兑现的程序和要求,积极向上汇报衔接,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启动实施。3、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好后期扶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对已上报的两个规划,进行充实和完善,优化和靠实规划项目。对规划确定的项目,在听取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效益分析等移民关心的内容进行公示,确保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对2007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程,加大工作深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实施。4、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抽组一定的人力,按照职责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做好一切可能发生事件的应急预防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7. 水库移民后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水库搬迁补偿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水库移民后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水库移民后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