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2024-05-11

1.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文化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

  (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实现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障机制和措施第八条 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明确建设发展目标,发挥资源优势,体现区域环境特色,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具体规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科学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生态产业、环境质量、民生改善、生态文化、政府责任等指标,体现生态优先,并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第十条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水土流失防治及林地、绿地保护;

  (四)大气污染防治及空气质量改善;

  (五)噪声污染防治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政府、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

  涉及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

  禁止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技术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

  下列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和批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四)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2.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责任等指标,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保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或者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采购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扶持措施。

3.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责任等指标,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保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或者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采购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扶持措施。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19修正)

4.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法规自什么起实施

法律分析:2021年10月1日起,《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标志着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新阶段。《规定》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角度切入,主要针对贵阳市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常态化推进机制缺乏等“痛点”问题,着重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惩治重点不文明行为等方面加以规范,共二十四条。《规定》载明,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贵阳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该规定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法律依据:《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5.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自什么起实施

法律分析:2021年10月1日起,《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标志着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新阶段。《规定》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角度切入,主要针对贵阳市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常态化推进机制缺乏等“痛点”问题,着重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惩治重点不文明行为等方面加以规范,共二十四条。《规定》载明,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贵阳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该规定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法律依据:《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自什么起实施

6.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自什么起实施

法律分析:2021年10月1日起,《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标志着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新阶段。《规定》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角度切入,主要针对贵阳市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常态化推进机制缺乏等“痛点”问题,着重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惩治重点不文明行为等方面加以规范,共二十四条。《规定》载明,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贵阳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该规定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法律依据:《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_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_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_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7.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推进新型工业化,保障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科技进步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导、分步实施、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城市,是指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服务、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园区规划;
  (二)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村镇和生态社区建设;
  (三)制定环境、经济、生态等评价指标;
  (四)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五)建立并实施考核、保障制度;
  (六)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动员公众参与;
  (八)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建设情况报告;
    (九)组织、协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活动。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三)建设与保护并重;
  (四)与发挥本市的资源优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第七条 编制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性和整体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原则。第八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一)总体目标;
  (二)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建设等分类规划;
  (三)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
  (四)配套措施和支撑体系。第九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目标分为近期、中期、远期目标。
  近期目标应当解决影响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突出问题,启动高起点、高效益和见效快的示范项目。
  中期目标应当完成建设循环经济产业、生态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远期目标应当实现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建成生态良好、布局合理、人与自然和谐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
  目标的实现应当规定期限。第十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三章 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计划。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和应用循环经济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
  提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需要实施的项目,确定前应当采取论证、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必须按照生态园区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
  原有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项目,逐步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生态园区规划。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8.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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