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的资金来源

2024-05-12

1. 基本公共卫生的资金来源

主要应为三个方面,即中央、省和地方。其中中央政府承担对全国居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的防治经费,以及对一些特定卫生问题、特定地区和特定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费用,省级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承担不同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费用,地方政府则负担部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和维持经费等。

基本公共卫生的资金来源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有哪些

1、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
2、由各省、市、区县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3. 公共卫生的资金来源

主要应为三个方面,即中央、省和地方。其中中央政府承担对全国居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的防治经费,以及对一些特定卫生问题、特定地区和特定人群的公共卫生费用,省级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承担不同比例的公共卫生费用,地方政府则负担部分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

公共卫生的资金来源

4. 怎样使用公共卫生专项结余资金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

5. 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经常性支出指哪些

您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疫情期间出门要注意防护哦,谢谢【摘要】
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经常性支出指哪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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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疫情期间出门要注意防护哦,谢谢【回答】

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经常性支出指哪些

6. 公共卫生资金分配标准

法律分析: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255万元,县级配套70万元,共计325万元。
县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县级配套100万元,共计400万元。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什么地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进行健康教育
预防接种
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卫生监督协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
孕产妇健康管理
老年人健康管理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
中医健康管理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什么地方?

8. 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怎么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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