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介绍

2024-05-11

1.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介绍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8月,1990年1月对外办公,2000年3月更名为广东省中医药局,为广东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广东省中医药局现设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规划财务处(挂人事处牌子)、医政处、科教处四个职能处室。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介绍

2.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局与省卫生厅的职责关系。(一)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二)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三)省中医药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厅收到涉及省中医药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药局办理。(四)省中医药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其他事项

4.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广东省中医药局的人员编制

6.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的介绍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创建于1956年,原名“中华中医药学会广东分会”,1992年更名为“广东省中医药学会”。是广东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和发展省内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7.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的学会概述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创建于1956年,原名“中华中医药学会广东分会”,1992年更名为“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学会是由广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中医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广东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和发展广东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的学会概述

8. 广东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管理工作。(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农村卫生管理处。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处。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九)公共卫生与监督处。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十二)科技教育处。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准入管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十三)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十四)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保健对象及全省副厅级以上及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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