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2024-04-29

1.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什么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2.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意思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条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4.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1 立信  28 上海众华沪银
2 天健  29 中喜
3 天健正信  30 德勤华永
4 信永中和  31 五洲松德联合
5 中瑞岳华  32 南京立信永华
6 深圳市鹏城 33 中勤万信
7 立信大华  34 毕马威华振
8 大信  35 立信羊城
9 京都天华  36 山东汇德
10 利安达  37 希格玛
11 中准  38 山东正源和信
12 天职国际  39 山东天恒信
13 华普天健  40 上海东华
14 国富浩华  41 亚太(集团)
15 普华永道中天 42 北京永拓
16 深圳南方民和 43 江苏苏亚金诚
17 广东正中珠江 44 中兴华富华
18 武汉众环  45 北京天圆全
19 安永华明  46 中天运
20 江苏天衡  47 北京中证天通
21 中磊  48 中汇
22 中审亚太  49 立信中联闽都
23 上海上会  50 中审国际
24 北京兴华  51 江苏天华大彭
25 福建华兴  52 中兴财光华
26 江苏公证天业 53 华寅
27 四川华信(集团) 54 上海公信中南

5.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吗?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截至2015年6月31日,全行业共有事务所12023家,注册会计师117472人。51家大型事务所获得H股审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吗?

6. 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哪个更好一点

我也是学会计的,毕业前在企业财务实习,毕业后至今在一家事务所里工作。在企业实习时,多少积累了一些会计的经验,但十分有限。到事务所后,去过很多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审计,长了不少见识。
如果总结一下,可以归纳为:在企业对会计整个核算过程能够了解的比较深入(尤其是工业生产企业),在事务所相对肤浅一些,但事务所能见到各行各业的情况,可以说是广而不精。事务所愿意要当过会计的人,而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往往过几年经验积累的比较多以后会跳到企业中去。到时候就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而通常是主管、财务经理了。
所以我觉得,毕业后先到事务所的话,个人的发展比在企业是要快很多的。但事务所相对辛苦一些,工资比企业少,通常也没有保险,旺季经常加班经常出差,人员流动比较大不如企业稳定。但我觉得如果你希望学更多的东西成长得更快,克服克服事务所的缺点也是值得的。
我进的是一个比较小的事务所,人很少,所以有项目时锻炼的机会反而更多,不到一年我已经开始独立作审计项目了。我觉得和上面的兄弟所说的进小企业的道理差不多,因为人少,就要求每一个人尽快成长起来,否则没法接更多的业务。如果是一个大所,可能现在我还只是打打下手。
如果想干会计,几年以后能以一个比较高的起点进入企业,如果想干审计,等有了审计经验和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妨在找个待遇好的大事务所干下去。所以我建议你选择事务所,不要规模太大的。

7.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吗?

知名事务所都有合伙制形式的,也就不是上市公司。但有的事务所将咨询业务分拆后咨询业务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比如毕马威。
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法规,国内事务所不可以上市。具体法规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找。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吗?

8. 为什么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证券业务

因为这个会计事务所没有相应资质。资质审批严格,所以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拥有证券资质。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条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