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取得离岸账户利息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2024-05-11

1. 境外企业取得离岸账户利息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增值税

将款项存入境内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利息,由于支付所得的银行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虽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应以取得利息的全额为依据,依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扣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为境外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
银行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香港公司应于银行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可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境外企业取得离岸账户利息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2.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境内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要分情况来看的。
给你个做个例子看看:某企业2012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万元。计算如下:

1、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200+100)×25%=75(万元),
2、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
3、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按未超扣除限额25万元,可全额扣除。
4、境内已预缴25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75-20-25=30(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 境内机构向境外收取利息,须扣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境内机构向境外收取利息,须扣缴企业所得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