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临沂地区所有房产公司,置业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名单,希望有知道的人给与支持。谢谢!

2024-05-16

1. 2014年,临沂地区所有房产公司,置业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名单,希望有知道的人给与支持。谢谢!

临沂房地产名单
企业名称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售楼负责人
手机
山东正闰置业有限公司 
7358116
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201666
山东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13729
山东省鸿景置业有限公司 
3596508
兰总
山东前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8053875
滨河国际
8053082
山东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产集团孟经理
7082858
钟总
7082919
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
8289008
东方明珠
8190777
山东锦绣置业有限公司
3117777
山东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8053971
山东广田置业有限公司
8238666
山东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607888
全经理
山东福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058299
刘经理
临沂玉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8133706
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陆经理
7167771  7167780
临沂台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
8225092
临沂市银都置业有限公司
8113409
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2926999 2926998
临沂市鑫地置业有限公司
8331116
临沂市罗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沂市鲁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8611770
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徐伟
8179087
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8176012
临沂市房产经营开发公司
8184473 8184085
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公司
王经理
8137999
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8052789
临沂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71712
临沂浦发房产集团公司
8080808 8080802
临沂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党经理
3177786
临沂联安地产有限公司
8122267
临沂朗润置业有限公司
8120134
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蔡经理
8076008
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225054
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6177966
临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13853
临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8210963
临沂豪尔森置业有限公司
8091234
·临沂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3067777
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78581
临沂冠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6019333
临沂冠蒙房地产开发公司
8611886
临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60288
临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
8207616
临沂长河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8958992
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202376
临沂百事德置业有限公司
王经理
8157779 13605392487
.
临沂唐隆置业有限公司
2980166
临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288021
6308888 

莒南县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7226064
临沭县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6095395
临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71606
.
临沂昌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8258389
临沂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093169
临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21022
临沂市盛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
限公司
8651091
临沂市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225595
.
临沂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8153525
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06994
.
临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宋秀霞
8082186
苍山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5217208
莒南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7284086
临沭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6210688
临沭县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李总
6235566
临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建东
4279188
临沂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8290492
临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经理
8018888
平邑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4299166
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
公司
陈经理
7100097
临沂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236070
.
临沂市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
8887541
临沭县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6212528
.
山东省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7216263
.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
朱经理
8285070
山东铭泽置业有限公司
15715496007
.
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房地产
开发公司
沂南县安居住宅建设中心
3232176
沂水县裕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
司
2230886
临沂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
6667666
临沂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065776 8065777
临沂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8093558
临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8275098
临沂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王康成
8381169
临沂市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711260
帝景湾
8731777  8731889
地王豪庭
6666666  7086999
银座中心
7037777  8379999
滨河阳光
2957777  2870815
水榭华庭
8107721  8107722
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袁经理
13676396535

2014年,临沂地区所有房产公司,置业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名单,希望有知道的人给与支持。谢谢!

2. Linda临沂大学房地产算是冷门专业吗

房地产估价还行

3. 临沂市房产局隶属单位有哪些?临沂市房源集团开发公司是吗?

主要有房产交易监理所,公房租赁所,物业管理办、房产担保公司、评估所、测绘所、临沂市房源集团开发公司等

临沂市房产局隶属单位有哪些?临沂市房源集团开发公司是吗?

4. 我想卖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临沂市区,设计简单大方,周围配套齐全,谁能给我个建议啊,谢谢!

  买房时需要注意的些常见问题:一般来说买房是不能讲价的,只能提出是否能打折或有什么活动之类的,这些都是销售部定死的.一般商品房的五证二书(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取得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都会摆在销售厅里都能看的到,一般都是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才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拉.   至于怎么看房子好坏就很多细节了.   户型要注意,好户型是动静分隔(休息区与活动区分开)的(属动的是厕所,客厅.餐厅,属静的是卧室,书房),也就是说动与静不能参杂在一起,不然卧室书房会受厕所客厅餐厅的干扰,一般来说都是进入大门看到的是先动后静,静的部分会在整个房子的后部.当然主卧的厕所就除外.还有就是洁污分区(洁:书房,卧室.污:餐厅,厨房,卫生间)   面向当然是南北朝向的好,空气流通,采光好且不被西晒.   至于楼层呢,多层的话就是金三银四了,小高层或高层就是3分之一以下的楼层不优.还有就是一梯两户优于一梯4户,这个就很好理解拉,4户的采光就不好空气不流通拉,也拥挤.多层就适合有老人居住的买主,高层就适合快节奏的中青年拉.   客厅:属交通厅.要注意朝向,千万不能西向,不然就成蒸笼拉.不过采光要好.避免有客厅墙有卧室门(卧室最好要设有过道才能到达为佳).   卧室:房门不宜对着客厅.主卧位置应朝南(采光好).主卧卫生间不宜对着床.主卧不宜少于12个平方,次卧10个平方为宜.   餐厅:采光要好.不宜少于6个平方,应靠近厨房.径宽不宜低于2米4.   厨房:不宜靠近房间,门不能对着房间.5或6个平方为宜,宽度不宜低于1米5,长度4米为优.通风采光要好.   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为蹲便式,主卧卫生间应为坐便式.有浴缸的卫生间宽度1米6为宜,淋浴的宽度为1米2为宜.公共的应设在动区.   阳台:主阳台应与客厅连接,这样有助于客厅的视野采光.生活阳台(洗衣晒衣)应与次卧或厨房连接.
  怎样挑选最佳性价比的房子 买房时挑房十项注意
  2009-08-10 20:03

  挑选房子不是寻找最好的楼盘、最好的户型,而是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寻找最佳性价比的房子。那么,怎样才能选到最佳性价比的房子呢,根据业内人士的经验,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考察。

  1.地理位置:购房者一般都有对某个地域的偏好,先要确定一个大方向,你准备把家安在市区还是郊区?东西南北中,不同的方位都有喜好者。

  2.交通状况: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很快,房子所处地段的交通线路的多少和频次,道路顺畅的程度,都会影响你未来交通成本的高低,须谨慎权衡。

  3.房子价格:现在市场上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公寓、别墅等等,建筑形式基本为板楼、塔楼、板塔结合,不一样的产品不一样的价格,买什么房子,要根据家庭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4.周边配套:一个比较成熟的社区大环境,应当具备购物休闲、文化娱乐、公园、健身运动场所、各级学校以及一定水准的医疗机构。

  5.小区环境:在现场弄清住宅小区的方位,查看小区规模、布局格调、绿化面积、楼间距、围墙高低、路况、车库、安全程度等,如住区内,生活区、休闲健身场所等要分区清楚,阳光要充足,视野要宽阔,以保证居室内的采光、通风质量;小区外围有无噪声及各种污染源,如化工废气、废渣、废水等。特别是楼间距要适宜,这一方面是采光、通风的必须要求,更是住宅保护个人私密性要求。如果楼间距太近,对面楼上的人即使不用望远镜,也能将你的一举一动尽收眼里,一览无余,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你将会有什么样的心理感受?如果想选择在低层的房子,采光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的房前有楼房,按经验,每年的夏至和冬至的前后几日是判断的最好时机,这时倘若能在房子里享受到阳光的温暖,那么,采光肯定没有问题。若暂时没有建筑物遮挡,那就要了解楼前的未来规划情况,避免日后被新建筑物“占”了阳光。

  6.户型结构:开门见亮,心情舒畅,房间、客厅、厨房等尽量明亮在心理上也会让人感到适用、体贴、安全。检查采光通风状况,打开门窗,亲身感受房屋的日照、采光、通风状态。整体的布局合理,是否达到公私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干湿分区的要求。如起居厅、餐厅、厨房是构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地方,要相对集中,有利于增强家人的和睦。如果你想买底层楼房,需要注意日照、环保、防潮和保暖。

  7.设备设施:对于住宅设备设施的设置,要了解其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要了解卫生功能是否达标,以预防和避免疫病的传播、交叉感染等。譬如,自然通风和窗户打开面积能不能达到每人每小时50立方米。窗口及其他新风采集口位置应当远离或避开排风口或室外的其他污染源等等。

  8.停车车位:如果你是有车一族,或是打算在一两年内买车,你一定要考虑好小区内的车位设置,以免到时伤神费心。有车位时,最好弄清车位是卖还是租,费用怎样计算等等,避免因为分歧出现有车位无法使用的尴尬。

  9.冬季供暖:供暖是个大问题,在济南买房,你千万不要忘了问问所看中楼盘的采暖方式,是集中供暖,还是壁挂锅炉,看你在经济上能否承受得了,许多人一般比较偏爱集中供暖。

  10.雨后看楼:倘若你买的是现房,不但要在晴天去看采光等,而且有条件的话,在雨天也要去房子看看,查看屋里有没有渗漏的痕迹,否则一旦住进去就会后悔莫及。

  根据以上选房的十项注意,当你同时选中了几套综合情况都差不多的房子,为该买哪套不该买哪套举棋不定时,可以估计一下这几套房子的性价比再选择就会容易些。性价比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数,你可以从以上提到的位置、房价、户型、物业、环境、配套、交通等方面列出各因素所占的百分比,然后分别进行分值评价,综合分值高的房子就是你要选择的。


  买现房妙招:不看白天看晚上不看晴天看雨天

5. 在临沂房产中介上班还要申请一个网站吗,听说要花一千多元!靠谱吗?

你是说发二手房广告的网站端口吧?搜房赶集58同城之类的?
有的中介是要求员工必须开通的,具体价格我建议你自己联系一下相应的网站,看看你们公司是不是问你多要了。

在临沂房产中介上班还要申请一个网站吗,听说要花一千多元!靠谱吗?

6. 在临沂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那些条件,具体步骤?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7. 临沂有几家房地产评估公司???

13家
临沂天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郭凌   
临沂市金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张茂坤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二级 王本霞  理事单位会员 
沂水县天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李晓东   
临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于成杰   
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崔于红   
临沂嘉利得房地产评估咨询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张勇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周学英   
山东三鑫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周良峰   
临沂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张艺凡   
山东大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临沂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暂定) 贾中恩   
临沂市贵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 临沂市 三级 赵金堂

临沂有几家房地产评估公司???

8. 山东临沂的拆迁政策?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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