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警察前在企业入股份怎么办?

2024-05-12

1. 入职警察前在企业入股份怎么办?

在成为公务员之后,去把原来的股份转让掉。

入职警察前在企业入股份怎么办?

2. 入职人员在入职前对公司有欺骗行为劳动法有什么处罚

原创: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作者| 常法中心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063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Q:若员工入职时出现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或传染病等欺诈行为,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

√  法律顾问回复:

对于员工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等行为,能否在法律上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企业据此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其关键在于,该欺诈的行为是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或续订”造成根本影响;并不当然地认为只要员工存在提供一些不实信息的情况,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例如,员工伪造学历,司法裁判一般会考量该伪造的学历是否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企业在招聘时是否明确岗位要求、员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必须达到该学历以及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因素。



实务中,企业应对该等员工欺诈行为,一般有三种解决思路可供选择:

其一,就是直接以“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予以解雇;

如上所述,关键在于员工欺诈的内容是否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

▼

其二,就是企业若选择按“严重违规”的规定以解雇员工;

此时,有关违规问题在性质上而言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相对于前述法定欺诈方式来说,司法裁判时所依据的准则就会发生改变,企业也就会有胜诉的机会。

▼

其三,就是若员工在试用期,企业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

此时,其依据就是将员工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该行为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于前述三种思路,其实事实上,就是要求我们企业对于员工的申报信息应做分类处理。

一方面,对于基于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键性要求的因素,应以《职位说明书》等类似文件予以规范,并明确该信息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若员工不实申报就会构成欺诈,公司予以解雇;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的一般信息,出现不实申报,就按违规处理,若构成严重违规,则可予以解雇;另外,同时还可将员工信息不如实申报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



√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 关于公务员警察入职待遇问题

1.是。2.入职没有警衔,以前的工龄不算能进阶警衔的工龄。警衔只从你入职开始算起。3.本科下来能否晋级要看当地如何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4.你要读研究生也只能读在职研究生,但是在职研究生不算研究生学历,所以没必要读。5.晋升?看你要晋升到什么程度,现在提拔80以后出生的人到处级,硬件条件就是至少是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所以你顶级目标也就是副处。但是即使是副处,也都看你是否有背景,没背景,晋升的可能性是0。

关于公务员警察入职待遇问题

4.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入职人民警察的条件

请按照当年人民警察公务员招考的要求报考,不是必须上警校。
 
北京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时间:2009-09-23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5. 公安是不是有关系就能入职?

公安人员一般是从公安学校招聘的,还有就是从军队退伍的军人也是招聘对象,有关系也不一定能入职!

公安是不是有关系就能入职?

6. ' 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公务员 县级公安局警察 ,以前在乡镇党政办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现在刑侦侦查员岗位

不是,我是文职公务员,想更加顺风顺氷,和上级保持好关系,实事求是,脚踏实路,这行没捷径的!

7. 史到公司上班,办入职录指纹的话,警察会到公司去查吗

不可能的,考勤机的那个指纹没有任何意义,就算你是通缉犯,用那个指纹也查不到你

史到公司上班,办入职录指纹的话,警察会到公司去查吗

8. 新到派出所报道的警察要办入职手续么?

不用、新警在参加新警培训时已经完成入职手续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