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2024-05-09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已经由新的政府规章代替的2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6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219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二、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五、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六、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七、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八、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九、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废止《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二、废止《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三、废止《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废止《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