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请问是否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2024-05-15

1. 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请问是否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不违反。
《公务员法》中任职回避,称职务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有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1)同一机关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显而易见,李某和其妻的任职并不违法。

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请问是否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2. 违反相关工作规定违规为李某更改户籍信息并指使该所民警杨某在电脑户籍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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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工作规定违规为李某更改户籍信息并指使该所民警杨某在电脑户籍中系统【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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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人都无权更改别人身份信息。派出所是居民户籍的管理者,只能按法规管理。无权私自更改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回答】
派出所户籍科能改户口信息吗”:只要有证据证明户口本上登记的信息有错误,就应当、也只能通过派出所的户籍警来更正。【回答】
篡改户籍信息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回答】
私自涂改户口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回答】
亲亲,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话,可能涉嫌犯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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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甲县公安局将居住在乙县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传唤到甲

A错:应当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管辖公安局进行传唤。
  B错: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
  C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D错:法律只规定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不作证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不作证的。如公安机关持有效的传唤证传唤证人时,证人应到场,如有其他问题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公安机关没有持有效证件进行传唤或口头传唤时可以拒绝
  答案为:A B C D

37、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甲县公安局将居住在乙县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传唤到甲

4. 甲找到派出所民警乙为涉嫌犯罪的丙改年龄,己出具了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和乙为共同犯罪,涉嫌罪名为【徇私枉法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他人参与犯罪的组织策划的,如本案中的乙与甲之间,就故意改变丙的年龄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为目的达成共识,并由乙具体实施,甲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既遂。
  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1、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案,甲故意提供虚假年龄材料,应以犯罪论处。
  二、乙构成共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他人参与犯罪的组织策划的,如本案中的乙与甲之间,就故意改变丙的年龄达成共识,并由乙具体实施,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四、刑法的量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
  1、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
  2、若在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5. 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中,与治安联防队员李某发生争执并被殴打致伤。李某的行为属于

行政事实行为。
虽然询问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如果导致被询问人受伤,那就是违法了,程度严重的话就是犯罪。因此ABC都不对。而因执法不当导致被执法人受伤,说是一种行政事实也不能算正确,因为违法的行政事实严格地说是一种违法(程度较重时是犯罪)行为,不能算是行政行为,但是硬要选择的话,只有D可以选了

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中,与治安联防队员李某发生争执并被殴打致伤。李某的行为属于

6. 某村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案,派出所所长误抓了村民李某。发现后,所长向李某赔礼道歉,并释放了李某。但李

发生盗窃案件后,派出所所长抓了李某,这个是职务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是所长本人。

后来,所长生气后抓了李某,并殴打致死,则是属于个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本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7.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

A。公安局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享有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公安派出所对张某罚款200元,已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张某起诉依法应以派出所为被告,因此选A。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

8. 张某因扰乱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重,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