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2024-05-12

1.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2. 抵押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抵押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的法律效果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如果进行了抵押,该抵押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四、下列财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享有抵押权(即抵押权人不得要求直接处分抵押物,并要求优先受偿)。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五、下列财产未经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作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六、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七、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八、有多个抵押权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十、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人,是抵押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行使抵押人的抵押物;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人。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 抵押权人一般是债权人人啊,抵押人一般是欠债的人,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就是质押是把东西放在抵押权人那,到期不还就有优先权啊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来说两者的区别是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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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拍卖,  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诉讼,由法官决定,不是案情确定,。  采纳哦
  抵押权人与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禁止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是否合法?  在法律条文中似乎没相关依据,所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禁止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条款,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条件意思真实,那么是有效的。并且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需要抵押人同意吗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但抵押权人转让不需要抵押人同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协议怎样写不悖法律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规定禁止借款人用抵押物抵偿。这样可以考虑通过买卖的法律关系获得抵押物,但要注意的是抵押物只有抵押登记,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才适合用买卖的方式取得抵押物。买卖的方式最好回避价款的一些问题,比如借款100万,利息10万,本来本息110万,现在可以考虑用111万购买,其中110万是抵债,1万元是付现。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4.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 抵偿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抵押与抵偿的更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在:
1、性质不同: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而抵偿是一种债的履行
2、权利不同:抵押是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偿是债权人取得抵偿物的所有权
3、结果不同:抵押通过变卖抵押物偿债,抵偿直接是债的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偿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6. 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提供为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这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因为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所以对抵押权就不能以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需要依据登记或注册等其他的形式进行。抵押权因是在不移转占有的条件下设定物权,抵押权人无需占有标的物,却可以直接控制或支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虽然将标的物提供了担保,却可以继续使用标的物。所以抵押权这种担保方式既可以免去担保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带来的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抵押权最能实现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所以被称为“担保之王”。

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8. 法定抵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方式和抵押行为的不同。具体而言,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且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因此二者适用的财产也是不一样的,质权一般适用于可以进行交付的动产。
一、什么是质押权?什么是抵押权?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二、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无形的资产,与以有形资产做担保物的抵押相比,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1、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主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2、质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质押物为整个债务的担保物,其不因部分偿还债务而取消部分质押权,质押权部分受到损失,其剩余部分仍以整体作为担保物。
3、质押权具有优先性,即质权人能足够以质押物的价值获得优先赔偿,在质押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把质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卖,并在出卖金中有优先获偿的权利。
4、价值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与有形的担保物相比,其价值稳定性低。
5、登记生效。知识产权的质押以在登记机关登记成功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