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2017年9月26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辽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3年5月8日发布的《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作出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人员的缴费补贴,适用本办法。”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