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如何推动我国能源消费革命?

2024-05-09

1. 对外开放如何推动我国能源消费革命?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能源进口国,对外开放加快推动了我国能源发展和能源转型。伴随着能源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同时也为全球能源发展和转型提供重大机遇。

今年以来,中国能源产品进口量保持较快增长。1至4月份,进口原油1.5亿吨,同比增长8.9%;进口天然气2742万吨,同比增长36.4%,天然气进口连续7个月保持30%以上的高速增长。去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稳中向好、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天然气消费显著增长。为弥补供需缺口,并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2017年,我国共进口液化天然气3818万吨,其中从美国进口151万吨,占比4.0%,美国已成为我国第六大液化天然气进口来源国。

国家能源局表示,我国已经与有关国家建立了56个双边能源合作机制,参与了29个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签署了100多份合作协议。未来将在能源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推进区域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来源:央视网

对外开放如何推动我国能源消费革命?

2.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能源发展不仅满足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国际能源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世界能源大会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许多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在能源政策、信息数据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既承担着广泛的国际义务,也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积极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2002年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及相关的采掘、生产、供应及运输领域,鼓励投资设备制造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能源产业。——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对外合作。中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领域,实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对外合作模式。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常规能源资源。2000年,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以及西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资源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电站等能源设施。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鼓励投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规模容量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及火电脱硫技术与设备制造。鼓励投资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经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能源管理方面,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要求,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并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政策的对外发布,完善能源数据统计系统,及时公布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政策、统计数据以及资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实现从投资化石能源资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从注重勘查开发领域向更多地发展服务贸易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方式转变。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能源贸易仍将是中国利用国外能源的主要方式。中国将积极扩大国际能源贸易,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优势互补,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开展能源进出口贸易,完善公平贸易政策。逐步改变目前原油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促进贸易渠道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能源工程技术服务合作。能源安全是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要实现世界经济平稳有序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其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对话和合作,从多方面共同加以解决。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加强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世界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与消费国、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保证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的能源需求得到满足。——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能源综合利用,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积极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国际社会要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使世界各国都从中受益,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应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甚至引发对抗。

3. 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一) 多边国际条约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搭建了基础性框架。
  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吉、塔、乌均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 因此它们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一系列政府间协议, 构成了它们之间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例如, 上合组织政府首脑(总理) 代表本国政府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就包含了多项能源合作方面的内容, 虽然这些内容原则性较强, 但其作为政府间协议的一部分, 仍然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 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参加的某些多边国际条约也可以构成双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
  (二) 政府间协议及企业间协议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政府间协议与企业间协议是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都不相同的两种协议。前者由合作方的政府签订, 属于国家之间的条约, 在签约国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条款约束的是缔约国的政府行为, 协议本身由国际条约法调整。如发生违约行为, 违约方受到的是国际法上的制裁。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亚国家签订了多个能源方面的双边协议, 包括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合作协议》、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又如中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总协议》、《中土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等; 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设和运营中乌天然气管道的原则协议》; 我国分别与中亚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这些政府间的双边协议都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的法律根据。
  企业之间的协议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直接体现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能源合作的具体成果, 是对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企业间协议在法律上相当于合同, 与政府间的双边协议不同, 它不具有条约的性质, 约束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 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政府间协议。依据企业间协议所实施的能源勘探、开采等行为一般由资源国法律调整。这类协议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基本原则协议》、《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塔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山口原油管道建设基本原则协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乌兹别克国家油气公司签署的《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原则协议》等。此外, 也存在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的情况, 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与矿产资源部签订的《关于建设中土两国天然气管道基本原则协议》。这些协议都详细规定了双方进行能源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 操作性很强。
  (三) 资源国的国内法也是调整双方能源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以直接投资方式进行的能源合作中, 东道国的法律是规范外来投资者经营行为的主要依据。中亚各国独立后, 为了发展经济,吸引外资, 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该国先后制定了《石油法》、《投资法》、《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天然气法》等法律,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 中亚国家的法律稳定性不够, 修改的频率高, 容易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 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 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 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 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又如哈萨克斯坦在2004年、2005年、2007年三次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不断强化国家对资源的控制, 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补充使以前签订的石油合同增加了变数。尽管哈萨克斯坦高层领导多次保证, 对已经进入其国内石油开采领域的外国企业,不存在改变“游戏规则”的问题, 若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 只对新开发的油田和新进入的外国公司起作用。但是2007年修订的《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已经明确规定, “本修改法自正式颁布之日生效, 并对以前签订的开采合同或者联合勘探和开采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效力”。
  可以看出, 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修改和补充法律, 在不断扩大对已签署合同的控制力[7]。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依据, 中国和中亚国家的法律都不排斥在能源合作中适用国际惯例, 因此,一些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经双方当事人选择, 也可以用以调整双方的能源合作关系。

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4. 分析我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理由

①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产能合作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②推动装备制造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③完善统一开放市场体系,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④坚持“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和合作的新优势。

5.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能源环境领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挑战,也存在着重要合作基

     D         试题分析:中美两国在根本利益上是不同的,A错误;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 C错误;B正确但与材料无关;国家间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中美两国可在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加强合作体现了这一点。答案是D。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能源环境领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挑战,也存在着重要合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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