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2024-05-11

1.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2.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政策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一、怎样制定公司改制方案方案
公司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首先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和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预测;
二、然后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接着要进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也可采取多数职工代表或多数职工签字形式审议通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企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最后要进行清产核资,对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
企业改制便是股份制改组,其本质便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被改组企业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拆、重新组合以及优化的过程。
二、女性50岁退休条件
50岁女职工退休的条件: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混改老员工安置

法律分析:第一、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其中,对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在本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累计计算,不因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而变化;对于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可行、必要时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化为混改后企业的等价股权。
第二、职工安置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企业在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性要求选举职工代表、发布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通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三、混改前要做好社会风险分析和应对预案,对于职工人数众多的公司成立专门的职工安置小组长期办公,使前述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直接的对接部门;使职工的想法和情绪始终有通道与公司的混改工作组对接,坚决杜绝职工“述说无门”的情形。充分考虑职工利益诉求,这里事实上中高层职工的诉讼也应得到充分重视,每一个中高层员工都在公司内部统领着一个部门;每个部门员工都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中高层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其必然会积极合理的利用正当程序引导和化解矛盾,缓和基层职工的负面情绪,是混改工作稳定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混改老员工安置

4. 混改职工怎样安置

法律分析: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受损。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 国企混改老员工怎样办

国企混改对于职工影响不大,也许一线员工福利有所提高。1、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应主要与非公有资本参股。这既是基于当前改革实践,进一步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改进公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2、要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成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3、坚持效益原则,使资本的联合或融合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4、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拓展资料:做好老干部工作,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混业改革至关重要。作为混改工作中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干部的接管主体,国资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面临着繁重的任务。法律依据:《关于在国企混改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建议》第一条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国企混改老员工怎样办

6. 国企混改后员工福利待遇怎么样

国企混改对于职工影响不大,也许一线员工福利有所提高。
1、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应主要与非公有资本参股。这既是基于当前改革实践,进一步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改进公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2、要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成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3、坚持效益原则,使资本的联合或融合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4、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
拓展资料:做好老干部工作,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混业改革至关重要。作为混改工作中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干部的接管主体,国资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面临着繁重的任务。
法律依据:《关于在国企混改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建议》第一条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国企改制后的职工待遇包括工资待遇;社保待遇;以及其他的福利待遇。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职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而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自2002年11月18日以后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降至30%以下后,企业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该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7. 国企混改老员工怎样办

国企混改对于职工影响不大,也许一线员工福利有所提高。1、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应主要与非公有资本参股。这既是基于当前改革实践,进一步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改进公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2、要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成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3、坚持效益原则,使资本的联合或融合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4、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做好老干部工作,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混业改革至关重要。作为混改工作中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干部的接管主体,国资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面临着繁重的任务。 法律依据:《关于在国企混改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建议》第一条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国企混改老员工怎样办

8.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安置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吗
1、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2、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3、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并购重组其实对一些不良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对公司来说这是有好处的,不然也不会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并购潮,对于投资者来说并购也是利好的,公司并购之后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4、成立并购基金一般是利好,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二、经济性裁员和普通裁员的区别
经济性裁员和普通裁员有下列区别: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的,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要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章(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