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2024-05-13

1.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持有明股、干股或暗股。具体来说,就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对于投资股票等证券市场,国家是有限制的放宽的,允许公务员进行证券投资,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兼任职务的意思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2.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持有明股、干股或暗股。具体来说,就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对于投资股票等证券市场,国家是有限制的放宽的,允许公务员进行证券投资,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兼任职务的意思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 或者 ***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  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 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 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如何理解?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如何理解?《中州审计》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主体的规定是否相悖,应如何理解?请予解释。内乡县审计局,卢志满内乡县审计局卢志满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主体的规定并不相悖。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掌握以下界限:一、审计工作中,无论适用何种法律、行政法规,都必须遵守一个前提,即法定的执法主体必须为审计机关。换言之,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处罚规定,但执法主体为其他机关,则审计机关不能直接适用该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二、对某一种类的违规行为,如无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一般性规定。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现答复如下:《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规定如何理解  现行《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总共只有8项内容,何来的第12项规定?
  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和第九项,这么重要的东西居然放在这么后面。  本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分为五个方面,顺序如下:  (一)政治纪律 (二)工作纪律 (三)廉政纪律 (四)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五)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所列条款都重要,并基本按照常规排列,首先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这是一个公务员的最基本的生命线。而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体现在本条第(三)、(四)、(五)、(六)项。  第七顶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属于廉政纪律范围之内, 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监督,即纪律是胜利的保证。  第九项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属于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范围之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再是国家管理的单纯客体,而是权利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既不得超越许可权,对其所拥有的裁量权也不得滥用,应当遵守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法律程式原则,尊重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是法律与自律的体现。
  交通违章查询第五十三条  交通违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停车行为怎样处罚:   道路停车行为处罚情况:  1、城市普通道路乱停乱放,又或没有停车线的路边违章停车,一般是罚款50元、不扣分。  2、城市主干道违章停车,罚款100-150元、不扣分。  3、如果是在红绿灯等交通要道口违章停车,罚款200元、扣3分。  4、最严重是在高速公路乱停乱放,占用应急车道违章停车,罚款300元、扣6分。
   

3.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退休当年十三月工资如何发放
事业单位当年退休职工是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资的。
公务员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即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
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三、江苏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新规
1、突出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各地各校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设立举报热线、随机电话抽访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对推荐的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全面考察并进行公示,提交有关人员师德师风情况书面说明2、重点考核教育教学能力。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考核,考核结果结合平时教学情况分为优秀、良好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省下达推荐人数的60%。教学能力考核要作为各市推荐的必要内容。同时,将教师结对帮扶若干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其转化提升的情况以及任教学科教学质量、教育改革创新等作为教师教学能力的重要内容,也可以用实际工作中落实、业内评价有效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代替论文。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要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要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对特教教师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要求方面适当放宽要求。切实重视班主任工作,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近五年课时量多的教师优先考虑。3、重视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着重考察教育教学实绩,打破“五唯”束缚,不把论文、课题、教学成果奖等教科研成果作为晋升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课题、论文等教科研成果,着重考察研究成果在自身教学实践或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推广情况及价值。研训员将其分管学科教学质量、教育改革创新、教师培养质量等作为其教学能力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师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累计年限可放宽到5年。4、注重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推荐人选能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首席专家、导师等)、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授课教师(含名师空中课堂)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并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专业示范作用。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或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对所任教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教师职称越高越要率先垂范,做到职称晋升后工作数量不减少、工作水平有提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4.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考勤是由专人负责记录有关出勤情况。工作检查,主要是由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核实每个公务员的工作日志。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平时考核的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定期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每年一次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是对公务员比较全面的考核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5. 公务员法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54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九十五条一款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九十五条一款规定【提问】
您好,[握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九十五条一款规定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回答】
法律分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回答】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于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于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回答】
亲。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  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者,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8. 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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