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4-05-08

1.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一、公司上市融资方式有哪些?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简而言之,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接融资包括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二、企业融资的误区有什么
企业融资的误区如下:
1、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战略设计跟任何推销过程一样,在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也需要完善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
2、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比较性选择。
3、过度包装或不包装有些创业企业为了融资,不惜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来进行“包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2.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法律依据:《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第三条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3.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法律依据:《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4.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企业的筹资活动,按时间区分,有创建时的初始筹资和经营期间的筹资;按筹资的性质区分,有权益筹资和债权筹资。不论什么时候,筹集什么性质的资金,由于筹资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筹资的成本、筹资风险又各不相同,因此,为保证筹资活动的有效、合理进行,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度。
(一)筹资计划制度
筹资计划是在对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筹资风险,选择适合自已的筹资方式,并确定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筹集多少数量的资金。筹资计划的编制可以使企业用尽可能低的代价,取得所需资金,并能有效防范风险。一项完整的筹资计划应包括:
1.企业资金需求量的预测;
2.筹资方式的选择及筹资数量安排;
3.筹资程序及时间安排;
4.筹资前后企业资金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变化;
5.筹资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二)筹资审核制度
筹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核人员适当分离,以便审核人能从独立的立场来衡量计划的优劣。负责审核的人员可自行完成对筹资计划的审核,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该项筹资活动对企业未来净收益的影响以及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同时,还要审核筹资计划的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记录审核结果,并特别注明筹资的执行程序及各项手续。
(三)筹资检查和考核制度
筹资检查制度是指及时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发现筹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筹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筹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视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程序而定。
筹资考核是将筹资结果与筹资计划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筹资考核制度是为了明确筹资活动的责权利,保证筹资计划的有效实施。

5.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二)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成立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重大资金收支、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三)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第十一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管理范围。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和委员会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反馈和监督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四)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方式和规模,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五)资金结算管理第十八条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第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反馈等职能。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归集,按规定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有关办法和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备用金和小额资金的结算工作,大额结算款项通过公司资金结算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担保管理第二十一条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第二十二条为保全公司资产和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各单位要在办好有关债权事项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债权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担保不落实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单位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时,除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外,还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避免担保或有事项发生后的资金损失。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担保或反担保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担保有关规定。(七)对外投资管理第二十七条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开展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投资原则总体如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行为。第三十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八)货币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货币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管理使用现金范围: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2、出差人员差旅费及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公司各单位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撤销须报资金结算中心审批。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公司各单位应按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将富余银行货币资金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证券公司对账,列出未达款项,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第三十五条票据管理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简称收到的汇票)等单据。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到的汇票经批准也可委托银行保管,但应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遗失支票,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助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妥善处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会计核算主管应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改进。对于委托保管的收到的汇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九)资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公司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四十一条公司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资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国家经济日益发展,企业融资的方式、发展渠道也拓宽了。一般进行融资时要制定一个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金预算和结算等,同时要办理担保手续。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分别管理和制定规则,在整个过程中做到奖惩分明,严防违法犯罪行为。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6. 融资管理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为了避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投机和欺骗行为,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企业(公司)公开其有关发行的全部事实真象。当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由证券投资者在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发行企业的信誉及盈利能力等情况后,在均等的机会下作最恰当的抉择。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企业(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投资者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2.公正性原则所谓公正性原则,就是在直接融资中,公正地对待市场中每一位参与者,以保证在公正的条件下,促进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序的发展。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公正地审批申请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基本前提是严格地按照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就应批准同意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如果条件不符合,则不准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即使已批准上市的亦应暂停直至撤销该股票的上市。二是公正地审批申请经营股票谭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其基本前提也是严格按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批。在公正的条件下,产生合格的可以信赖的经营股票、证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三是公正地反映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客观地、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虚假、欺诈等致使投资者误导误信的行为;证券信息咨询部门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和进行买卖咨询技术指导。四是公正地办理委托股票买卖交易业务。股票市场的证券商或经纪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接受和办理投资者的委托买卖业务,即严格按委托者的委托条款、规定顺序和程序办理,不能有任何的欺骗和违约行为,以保障股票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公平性原则所谓公平性原则,就是指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在相同的条件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各种证券买卖,并充分享有交易中各种权利和义务,防止背信、操纵行为和“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证券行市变动,纯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投资者以可靠的资料,对证券买卖作出合理的反映,而不受人为操纵的影响,以防止非法投机活动。二是证券交易量主投苎者根据其资金实力决定,防止大额证券持有者联合组成集团,大批买进卖出,进行垄竺和操纵市场。三是限制“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从事本公司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上各条原则,主要是从直接融资角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甲阐述的一些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证券自愿认购、自主买卖原则等等。

7. 企业融资的融资管理

 不同企业融资渠道资源差别很大,有的企业规模已经很大了,但从没有与银行发生过融资业务,甚至不知道其贷款主办行是企业的首选融资渠道。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银行类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商业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外部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内部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眼前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短缺时注重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充裕时不注重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着重眼前利益;渠道储备停留在口头上或者思想上,但没有资源的投入,没有人员投入和财务安排;储备资源过程中没有侧重点,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储备资源。融资渠道的储备是企业在融资工作进行之前,对融资渠道的选择、跟踪了解过程。根据融资渠道资源,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正在使用与潜在融资渠道的总称,融资渠道储备是完善融资基础的重要内容。融资主体的确定。不少企业的经营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着几家公司。这些公司有的已经建立产权关联关系,并形成母子公司体系,有的则是人员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仍是企业经营者。也有很多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融资时也可以使用。因此,企业在融资之前,需要对这些融资主体进行选择。业内人士表示,在确定融资主体时,以下几个原则可以借鉴:选择规模较大的企业,理论上,规模越大的企业,授信额度越大,银行类资金方一般规定授信额度的理论数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选择营业期限较长的企业,尤其是银行贷款,一般有3年的经营业绩要求;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企业,银行贷款一般有自身综合收益的考虑,比如吸收存款、结算量规模等,同时也是银行等资金方风险控制的需要;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无论是权益类资金方还是债权类资金方,都对行业有一定的要求,政策性资金扶持表现最突出;选择报表结构良好的企业,主要是针对银行融资而言;选择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知名度高的企业一般能让资金方树立信心;选择与融资方联系紧密的企业,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和银行融资,首选子公司,人员关联公司次之,再次是业务关联公司。 企业首先要根据商业环境确定自己的业务发展战略,然后再确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管理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在现实金融市场环境下,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管理策略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根据金融市场有效性状况,利用税法等政策环境,借助高水平的财务顾问,运用现代金融原理和金融工程技术,进行融资产品创新。利用税法进行融资创新如,在确定采用债务融资类型后,利用税法对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税率的差异,可以发行零息票债券。针对企业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期差异进行融资创新如,采用浮动利率,或者发行含有企业可赎回或投资者可赎回的债券。利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对企业未来成长性预测的差异,进行融资创新在股票市场低估公司投资价值时,企业可以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如果确实需要外部融资,可以采用可转换证券、认股权、可赎回股票等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而在股票市场高估公司投资价值时,增发股票融资。环境亟待优化企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管理策略的实施,取决于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系统提供的企业融资品种非常少,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下的企业融资需求。随着企业和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融资创新需求的增强,政府应象鼓励技术创新那样,鼓励企业基本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此同时,应逐渐从没有明文规定的企业融资新品种报批模式,过渡到只要政府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推出企业融资品种的管理模式,使企业融资从选择余地非常有限,向选择余地大,最终自由选择的方向发展。 投资者退路上中下三策:上策是上市套现,中策是溢价转让,下策是溢价回购。

企业融资的融资管理

8.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拓展资料】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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