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多少?

2024-05-14

1. 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多少?

《会计法》没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多少?

2. 库存现金的最高结算限额是多少?

如果你的最高结算限额是指 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的话 , 那就要由你们的开户银行核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这个限额每个单位都有不同,要通过审批的。不过自己可以通过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现金限额  =   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  =  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二、如果你的库存现金最高结算限额是指 企业对外支付的现金的话,则要按照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第七、八点指出: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但是实际工作当中只要不是数额过于巨大的都可以使用现金。

3.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现金支付的零星款额的最高额是1000元。现金管理办法并没有变更过,还是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可以用现金,所以规定的直接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款额的最高额是1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的支付有规定,除了工人工资,国家奖励科技人员,向农业户购买农产品等,其它的,超过1000元的,都得实行转账。现金支付的弊端有以下两点:1、收购方短期内要有大笔现金支出,如果收购公司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而必须以公司手持现金支付的话,公司压力很大。即使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了部分资金,收购方也会因今后较长时间内现金注出量太大而经营困难;2、出售方收到现金后,帐面上出现一大笔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也增加不少,如果能够推迟支付或是以股权支付的话,目标公司股东税负可以推迟或减轻。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4.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现金管理办法并没有变更过,还是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可以用现金,所以规定的直接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款额的最高额是1000元。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5.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6. 现金使用限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7.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医保报销涉及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两种情况:1、门诊治疗:门诊治疗费用限于当事人医保卡余额,使用完且社保未再次划账之前,只能由当事人现金支付。但也有部分地方规定,医保卡余额用完并现金支付一定金额之后,可以再次报销,相关现金支付限额、报销比例请以当地医保政策解释为准,除了向社保机构咨询外,医生对一方面也很清楚的。2、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时医保卡余额归零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报销,但不论是否还有余额都应在住院前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8.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一、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主要在付款人和使用范围上,具体如下:
1、本票是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3、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4、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二、现金支票有效期是多少?
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2013年5月30开的支票,6月9日是最后一天向银行作提示付款。现金支票是“转账支票”的对称。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银行提取或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的一种支票。中国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户的各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内使用现金支票,并应写明款项用途,接受银行的监督。现金支票不可用于转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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