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24-05-15

1. 请问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许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推荐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借鉴。  
什么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型有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垫付丧葬费用;
3、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如何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领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然后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准备相关材料,之后将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和准备的相关材料一并交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
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数额有多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包括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类
一、受害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二、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三、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四、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五、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类
一、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委托书。
三、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尸体强制火化审批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类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受害人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供养或者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尚未抓获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说明;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以上第(六)、(七)项材料还需出具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遗体接运费 120元/具
火化费 230元/具
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冷藏费 100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
遗体包裹袋 150元/个
消毒费 120元/具
清洗费 170元/具
穿衣费 180元/具
化妆费 150元/具
租用告别厅 200元/次
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棺木 200元/个
骨灰盒 210元/个
备注: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请问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 怎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许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推荐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借鉴。  
什么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型有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垫付丧葬费用;
3、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如何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领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然后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准备相关材料,之后将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和准备的相关材料一并交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
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数额有多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包括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类
一、受害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二、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三、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四、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五、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类
一、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委托书。
三、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尸体强制火化审批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类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受害人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供养或者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尚未抓获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说明;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以上第(六)、(七)项材料还需出具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遗体接运费 120元/具
火化费 230元/具
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冷藏费 100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
遗体包裹袋 150元/个
消毒费 120元/具
清洗费 170元/具
穿衣费 180元/具
化妆费 150元/具
租用告别厅 200元/次
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棺木 200元/个
骨灰盒 210元/个
备注: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4.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

法律分析:其中对于医疗抢救费用垫付的申请,应先由公安部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的申请,应由受害人家属就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5.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6.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垫付
1、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2、可以自己先垫付。
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
3、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4、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

7.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一、最新外地汽车司机死亡没钱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肇事司机没有钱赔偿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垫付款哪条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三、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没钱赔偿怎么办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没钱赔偿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法定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理由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一、交强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支付伤者的抢救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
为了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交通肇事者不愿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而他的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由基金的管理机关依据谢某的事故责任向他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