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为什么被国家禁止

2024-05-14

1. p2p为什么被国家禁止

法律分析:就是因为管制的效果所以才有大量平台被迫退出,主要是因为前几年P2P平台快速增长,监管还不完善,目前监管越来越完善,很多平台不符合监管要求就要退出。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规如下
1、信息是否足够透明;
2、三证,也就是银行存管,ICP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3级等保。
三证是网贷行业入门的资格凭证,好比餐饮行业需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一个道理。
3、完成108条监管细则的整改工作。
例如禁止平台设立理财计划,禁止期限错配,禁止代卖信托、资产管理、基金、银行业务、股票、外汇等,禁止对接金交所等等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已出险机构。指出现出借人资金无法正常兑付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风险已经暴露,已不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按照公安部门是否立案分为两类:
1.已立案机构。既包括公安部门接收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贵任,予以立案的机构;也包括对于公民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公安部门已接受的涉事机构。
2.未立案机构。根据出险后是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分为两类:
(1)恶意退出类机构,包括实际控制人、高管失联跑路,或虽未失联跑路但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
(2)主动清退类机构,指已对外发布退出公告,且能在当地政府监督下有序开展风险处置的机构。
(二)未出险机构。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
1.僵尸类机构。指待偿余额或新业务发生额超过三个月为零,关闭发标、投标功能或者相应功能运转不正常等可实质性被认定为非正常运营的机构。
2.规模较小机构。各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综合待偿金额和出借人数等因素确定。
3.规模较大机构。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分类:
(1)高风险机构。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列入为高风险机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负面舆情和信访较多的;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2)正常机构。指暂未发现具有高风险机构特征的机构。

p2p为什么被国家禁止

2. 这几年p2p平台接连倒闭,国家为什么还不管制?

就是因为管制的效果所以才有大量平台被迫退出,主要是因为前几年P2P平台快速增长,监管还不完善,目前监管越来越完善,很多平台不符合监管要求就要退出。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规如下
1、信息是否足够透明;2、三证,也就是银行存管,ICP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3级等保。三证是网贷行业入门的资格凭证,好比餐饮行业需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一个道理。3、完成108条监管细则的整改工作。例如禁止平台设立理财计划,禁止期限错配,禁止代卖信托、资产管理、基金、银行业务、股票、外汇等,禁止对接金交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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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2P现在算不算全面被切了?国家已经开始管控了

是的,其属于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扩展资料: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2、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现在算不算全面被切了?国家已经开始管控了

4.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一块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I风波,政策没有明确的引导文件,可能会导致P2P行业在合规化过程中出现很多乌龙,所以经过这些风波之后,有很多平台为了保守起见会暂停一些工作,采取观望态度。在正式的资金存管指引文件(如果有的话)出台之前,P2P行业在银行存管上的推进可能还是会比较缓慢。

三、“房产金融业务”或将遭遇严管

《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点名要规范“众筹买房”及“首付贷”业务。

监管层严管“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也意味着现阶段P2P行业内的房产金融业务会遭遇一轮比较大的冲击、甚至会出现变革。事实上,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副行长潘功胜对“禁止首付贷业务”作了明确表态之后,P2P行业内的大部分首付贷产品就已经铲迹销声了,如今在专项整治细则中再次强调,监管层似乎是想让P2P房产金融类业务“冰解云散”。然而,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模式本身就是在利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十分考究P2P平台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从P2P行业的小微性质出发,再结合《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房产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不符合监管要求,显然是要进行整改的,另一方面是风险不可控,大额业务集中度过高,必然会出现超强的风险积聚现象,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率。

四、首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

据《方案》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并将推行“重奖重罚”制度,以正面激励群众举报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消息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已于昨日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可举报的P2P平台行为包括设立资金池、自融、提供担保、线下营销、虚假宣传、直接放贷、拆标、违规债转、参与高风险金融市场(股票配资、证券市场融资)、从事股权或实物众筹等14项,基本囊括了监管层规定的P2P平台禁止从事行为。

《方案》可以说是大大小小政策中首度出台消费者举报制度相关规定的文件,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细则不容忽视的一个亮点。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的意义来看,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穿透式”监管的实现。一方面,投资人作为P2P投融交易的主体之一,往往更有机会掌握平台交易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对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准确的投资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将更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打金融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平台。另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监管的滞后性,缩短从监控到介入再到打击的整个过程,提高执法的高效性,更快速地推进整治工作。对于P2P平台来说,举报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今后P2P平台的违规行为定性会更快、更严。以往平台有问题,投资人只能通过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所谓的“曝光”,一时击不中要害让平台逃过一劫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今后投资人直接通过官方的举报窗口来曝光平台的不良现象,一旦线索属实,执法部门按迹循踪,最终图穷匕见,平台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公布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显示,11月底将相继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两项工作,明年1月底将完成整顿情况的验收总结,并制定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从进程上看,《方案》提出的整治期要比《暂行办法》紧迫得多,在监管的持续推动下,接下来P2P行业会呈现两个“加速”,一是模式基本合规的平台会加速各项合规工作的推进,二是严重违规的非法经营平台将会遭到监管的加速严打。

5.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I风波,政策没有明确的引导文件,可能会导致P2P行业在合规化过程中出现很多乌龙,所以经过这些风波之后,有很多平台为了保守起见会暂停一些工作,采取观望态度。在正式的资金存管指引文件(如果有的话)出台之前,P2P行业在银行存管上的推进可能还是会比较缓慢。

三、“房产金融业务”或将遭遇严管

《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点名要规范“众筹买房”及“首付贷”业务。

监管层严管“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也意味着现阶段P2P行业内的房产金融业务会遭遇一轮比较大的冲击、甚至会出现变革。事实上,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副行长潘功胜对“禁止首付贷业务”作了明确表态之后,P2P行业内的大部分首付贷产品就已经铲迹销声了,如今在专项整治细则中再次强调,监管层似乎是想让P2P房产金融类业务“冰解云散”。然而,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模式本身就是在利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十分考究P2P平台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从P2P行业的小微性质出发,再结合《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房产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不符合监管要求,显然是要进行整改的,另一方面是风险不可控,大额业务集中度过高,必然会出现超强的风险积聚现象,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率。

四、首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

据《方案》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并将推行“重奖重罚”制度,以正面激励群众举报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消息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已于昨日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可举报的P2P平台行为包括设立资金池、自融、提供担保、线下营销、虚假宣传、直接放贷、拆标、违规债转、参与高风险金融市场(股票配资、证券市场融资)、从事股权或实物众筹等14项,基本囊括了监管层规定的P2P平台禁止从事行为。

《方案》可以说是大大小小政策中首度出台消费者举报制度相关规定的文件,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细则不容忽视的一个亮点。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的意义来看,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穿透式”监管的实现。一方面,投资人作为P2P投融交易的主体之一,往往更有机会掌握平台交易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对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准确的投资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将更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打金融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平台。另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监管的滞后性,缩短从监控到介入再到打击的整个过程,提高执法的高效性,更快速地推进整治工作。对于P2P平台来说,举报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今后P2P平台的违规行为定性会更快、更严。以往平台有问题,投资人只能通过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所谓的“曝光”,一时击不中要害让平台逃过一劫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今后投资人直接通过官方的举报窗口来曝光平台的不良现象,一旦线索属实,执法部门按迹循踪,最终图穷匕见,平台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公布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显示,11月底将相继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两项工作,明年1月底将完成整顿情况的验收总结,并制定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从进程上看,《方案》提出的整治期要比《暂行办法》紧迫得多,在监管的持续推动下,接下来P2P行业会呈现两个“加速”,一是模式基本合规的平台会加速各项合规工作的推进,二是严重违规的非法经营平台将会遭到监管的加速严打。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6. 国家加强监管P2P,为什么我依然看好这一行业

P2P行业正处于一个鱼龙混杂、去伪存精的发展阶段,还不成熟,这是任何一个行业发展都会经历的,所以大家不要对P2P行业以偏概全,在P2P的雷雨期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偏激,不要绝望。
近期的行业问题是长期来积累的矛盾爆发,未来会逐步缓和,优胜劣汰后的都是资质较佳的平台,合法合规的平台是受国家互联网金融政策所鼓励的,普惠金融也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大家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有信心,对P2P的未来有信心。
另外,很多倒闭了的P2P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伪P2P,真实资产的P2P平台即时逾期,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也会缓过来,请大家给点耐心。
最后,一定牢记投资有风险。接受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风险自担的理念,为自己的投资负责。
不要重仓任何一家平台,分散投资,合理配置自己的资金。投资P2P的资金占自己总资产的比例要合理,同时投资P2P的资金也要合理的分散在多个平台上。
投资的资金一定是自己可承受的损失,不要堵上全部身家,任何时候任何平台都不值得你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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