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2024-05-09

1.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由此可见,在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的具体内容大致把法人分为七类。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属于社会不同层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职,尽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只是营利才会产生法人。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2.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

	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有哪些?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 法规 也在不断的健全,在法律中也规范了每一位公民的行为,如果做出了违反法规要求的行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民法典》法人分类有哪些?按照规定,《民法典》中会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的法人,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一、《民法典》中法人分类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法典》共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民事主体。 1、对于自然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是自然人的称法取代了《民法通则》的公民一词,因公民是系指一国之民,而自然人不分国籍,民法适用的对象为我国法域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国籍,故自然人一词更精确。二是在第16条明确,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可以分得遗产,这在《民法典》第1155条已经作出规定,但本条规定则不限于 继承 ,还包括接受赠与、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视为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在未出生前,就可以向有关义务人主张权利,包括在娘胎里就以自己名义提起 诉讼 ,不需要等待出生后再提起诉讼。三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个条款并不是媒体误读的保护打酱油的权利,恰恰相反,下调年龄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利。四是在监护一节,规定对于监护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这条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必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先行指定的前置程序之弊端,因为在实践中,这此组织往往不愿意指定 监护人 ,这导致指定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五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当然,《民法典》即使未规定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预先安排自己老年时变痴呆等无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监护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也没有必要认定无效。六是更加详细的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情形和程序。 2、对于法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等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向出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其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可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在特别法人中,《民法典》一方面在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一方面又在第10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两者什么关系需待厘清。二是明确了法人(不再局限在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 清算 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该种民事责任属于 侵权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责任包括侵害权利、违反善良风俗故意致人受损、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清算义务属于保护 债权人 利益的制度,违反清算义务致人受损,属于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构成 侵权行为 。 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需要明确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法人”一章的第74条,没有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组织,这与 民事诉讼法 中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不同的。 在近几年中,我国国家的法规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后,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上报至有关的机关,并通过法律诉讼等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有哪些?

4.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类怎么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人分类的概念和体系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5.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

6.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是什么

法律分析: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4、非法人组织,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7.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章 法 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8. 法人分类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