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1条

2024-05-09

1. 民法通则第121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其职务行为才产生本条所说的责任,非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职务与非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采客观 说,不采主观说。所谓客观说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只要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或与其职务存在客观的联系,即 认定为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不同于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机关行政赔偿责任与司法赔偿责任,区分标准很明显: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发生在非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则为民事职务侵权责任;若发生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则为行政赔偿责任;若发生在执行司法职能的场合,则为司法赔偿 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2. 民法总则152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
1、批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级单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业类型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营企业不在此列。
3、登记限制: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进行了登记,工商没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设立: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进行公示,这里取消了这条程序限制。
总结:这条可以理解为对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限制的一种放宽,但是这种放宽也是有各种条件限制的,应当是国家支持发展某种类型的企业的一种政策方式。

3. 民法通则120条

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民法通则120条

4. 民法总则152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
	1、批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级单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业类型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营企业不在此列。
	3、登记限制: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进行了登记,工商没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设立: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进行公示,这里取消了这条程序限制。

5. 民法总则109条如何理解

1、一般人格权是一项权利,这里没有权利的意义,所以就是人格保护的一般条款。其功能是兜底,在具体人格权辐射的范围之外,其它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都在本条。
2、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看,侵权责任法上的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解释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那么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法益被侵害能够通过第6条第1款加以保护,亦无再借助“一般人格权理论”保护。
3、第109其实涉及到权利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区分,从逻辑讲,侵权法保护自由法秩序,在法律体系形成时注重进行救济,在法秩序认可的利益格局被破坏时进行救济,所以权利立法形成一个分配方案,形成利益格局,然后侵权法去实现保障。而权利立法和侵权法的区分,在人格权法上较为模糊,因为人格权比较有弹性,很难做出比较刚性,便于把握的规范,从而便于通过侵权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保护,所以人格权法会相对比较简洁,通过侵权法进行扩张和展开。第109条是典型的权利立法,从人格权法角度确立了一般人格利益的应受保护性,随后衔接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展开也是一个大的问题,这种衔接表现为第109确立了应受保护性,然后通过侵权法加以保护。

民法总则109条如何理解

6. 民法总则第109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具体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
	2、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7. 新民法总则第111条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新民法总则第111条是什么

8. 民事诉讼法10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2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