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垄断?

2024-05-15

1. 为什么反垄断?

为什么反垄断?
  
 什么是垄断?就是在一个市场中具有主动权发而且滥用主动权的行为。
  
 可以是需求方垄断,也可以是供给方垄断。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供给方垄断。
  
 有不少人认为真正的垄断只发生在行政垄断方面,市场行为不会产生垄断。
  
 他们认为,市场中占主导地位、具有主动权的大企业不是垄断企业。
  
 因为这样的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出来的,即使是发展起来之后,这样的企业也面临外部竞争。
  
 这些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会努力提高技术,为客户服务。
  
 多么理想啊!一如幻想。
  
 以上观点主要是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听起来很 搞笑 。这些经济学家天真地把这些大企业看成“圣企”。
  
 事实是,一旦具有市场主动权,这些大企业在大概率上会打压竞争对手,尤其是打压具有的中小企业。
  
 此时,竞争不具有效率性,是典型的无效率竞争。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导致无效率竞争的关键因素。
  
 现实中,不乏大企业打压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在一些产业表现得还比较明显。
  
 马歇尔明确说过,竞争产生垄断。这意味着他已经意识到垄断对效率的损害。

为什么反垄断?

2. 为什么要反垄断?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垄断。垄断分为自然垄断,资源垄断和行政垄断。
  
 以下是垄断的定义。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TVB的配音业。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而垄断并不是完全有坏处,比如自然垄断可以使所有资源达到最优解,比如铁路,轨道的规格可以由一家公司规定设计,这种垄断对于资源配置是最优的。
  
 资源垄断则是仅有一个公司生产物品。像某宝电商平台强制性让商家在它和某东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就已经涉嫌垄断,这样的垄断是非常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如果国家不出手制止,某宝的市场份额持续超过50%以上,形成绝对垄断后,电商平台的市场将失去活力,而消费者也只能选择某宝进行网购,这种情况无论是对于市场还是消费者都是不利的,所以国家要干涉,不能使它拥有垄断控价的能力,要让市场一直是竞争的状态,因为竞争可以让企业互相进步,加快技术的迭代升级,成本下降幅度也更加快,价格对于消费者也更加便宜实惠。
  
 所以反垄断是为了建造一个 健康 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加入进来,不断促进竞争,带来整个行业以及 社会 的进步。

3. 为什么要反垄断

因为垄断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资金集中于行业内少数人的手里,所以要反垄断。一个地区的经济贸易靠得是大众的消费力,所以存在各种垄断的地区会觉得生意不好做,无钱可赚。这样消费者就越是寻求低价产品,反而又助长了行业垄断。因此,对于低价策略扩大经营的企业,必须加强监管,规范对其的税收征收。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什么要反垄断

4. 为什么要反垄断

因为垄断既不公平,也低效率。

不公平是因为消费者没得选择,对消费者不公平;潜在地竞争对手没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对从业者和投资者不公平。

低效率是因为没有节省成本的动力,没有创新的动力。

最重要的,是因为对垄断者的监督成本过高。除非你真的相信人都是大公无私的,否则,垄断者都需要监督。监督的成本是额外的经营成本。相比之下,竞争模式下,竞争对手本身就兼职做了监督者。竞争者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标准,关于成本的、关于利润率的、关于创新的标准。同时,消费者对竞争者的选择,也在监督着竞争者的经营表现。所以,如果存在竞争者,额外的监督是多余的。这样就节省了成本,即意味着效率的提高。

简单地讲,垄断需要额外的监督者,所以成本高,效率低。

而竞争者本身就是监督者,所以,竞争模式是高效率的。

5. 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世界经济学人(http://economist.icxo.com)  法律是要让人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然而,在众多法律中,美国的反垄断法和各国仿效订立的公平竞争法,却是最令人无可适从的。通过谢尔曼法案和后续法案的美国议员,主审反垄断案的联邦法官,各国负责承袭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专家,乃至仍在深入研究企业行为的产业经济学家,至今还不确知反垄断法究竟要打击哪些商业行为。遗憾的是,这些人当中有不少是自信自己确知的。 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谢尔曼法案。这个法案是反垄断的渊源,一切纷争都由此而起,但它的重点只有两条,核心只有几个字。它的第一条是:“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若以限制州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为目的,就是非法的。”其核心是“以限制贸易或商业为目的 (inrestraintoftradeorcommerce)”几个字。它的第二条是:“任何人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其核心是“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 (shallmonopolizeorattempttomonopolize)”几个字。 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 “限制贸易”和“进行或企图垄断”,今天我们还没有答案,遑论达成共识。并不是说这两条本来就有确切含义,只是当年的议员们没写清楚,而是他们根本就懵懵懂懂,而后人则在往后的一百多年里,通过司法实践和学术反思,努力在给这几个字赋以较为合理的含义,但这项任务至今尚未完成。 谢尔曼法通过后,美国政府开始兴讼。第一宗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是1895年判的美国糖精炼公司案(TheE.C.KnightCase);更著名的新泽西标准石油案(StandardOilofNJ),则是在1911年终审的。然而,尽管官司好歹判下来了,但由于法官们的判词暧昧不清,业界大为不安。人们意识到,含糊的谢尔曼法必须予以澄清。于是,国会在1914年通过了克雷顿法案(ClaytonAct),在1936年通过了罗宾森·帕特曼法案 (Robinson-PatmanAct),其目的就是要把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说清楚。 克雷顿法明确了四种非法行为:(1)价格歧视;(2)达成捆绑和排他性交易合约;(3)收购其他公司股;(4)在不同企业兼任经理。帕特曼法进一步细化了对价格歧视的规范,而后继的法案则把公司合并和收购也纳入了反垄断的范畴。到1940年,法庭首次采用了“本身原则(perserule)”来判案,这标志着当时法官开始确信,某些商业行为,一旦实施,就肯定违反谢尔曼法,即属“限制贸易”或“进行或企图垄断”。 所谓“本身原则”,可以用“交通规则”的例子来理解。一般地,闯红灯是违规的,只要闯了就是违规。即使当事人不服,闹上法庭,法庭也只会关注是否闯了红灯这一点事实。一旦认定了事实,那么不管当事人持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这就是“本身原则”。与此对应的是 “理性原则(ruleofreason)”,即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取决于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采用“本身原则”,好处是节省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法庭要认证的内容少而简单,全社会则免去了以身试法的必然性。问题是:若要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断定,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至少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该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用“理性原则”。 这种确定性,美国反垄断司法当局曾经有过,但现在已经极大地减弱了。本系列将要介绍这个转变。这里要先点明的是,美国的百年反垄断司法史,是一部“本身原则”逐步被“理性原则”取代的司法史。这无可争辩地表明,随着美国反垄断实践和研究的进化,反垄断法要打击的靶子不是越来越清晰了,而是越来越模糊了。这是其他效法美国反垄断法的国家不可回避的警示。 自1940年以来,立法者和执法者都曾经确信,某些商业行为肯定是“限制贸易”和“企图垄断”的,或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措辞,是肯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然而,随着对商业行为解释的加深和普及,那些一度被认为适用“本身违法”的行为,包括“价格锁定”、“横向市场瓜分”、“抵制交易”和“捆绑”,今天全都被证明至少并非全是有害的。  现在,在美国法庭上虽然仍保留着“本身违法”的罪名,但它们是否适用,却得通过“理性原则”来决定。这等于说,闯红灯肯定违规,但“闯红灯肯定违规”这一原则是否适用,还得酌情处理一样。BMI公司因为对其拥有的音乐版权收取划一的许可费,在1979年被控违反了采用“本身原则”执行的“价格锁定”罪。结果,法院判决BMI无罪,理由是它虽然锁定了价格,但由于它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才这样做的,所以“价格锁定肯定违法”的原则不适用。这案子一下子便成了“价格锁定”行为摆脱“本身原则”的突破口。到了今天,几乎任何“价格锁定”的案子,实际上都是遵循着“理性原则”来诉讼和抗辩的。 从“本身原则”向“理性原则”过渡,是从武断到谨慎的过渡,这很大程度归功于美国的习惯法系(commonlaw)。习惯法具有较强的自我学习和矫正功能。尽管其反垄断法开始只有寥寥数语,后来才逐渐把垄断罪名明确下来,但在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深刻影响下,这些罪名又开始变得面目全非,而且至今还在变化。中国要引进反垄断法,必须充分重视习惯法系所特有的探索机制,充分重视反垄断概念仍在进行的演变,而不应只是搬字过纸,把个别时期的判例固化,改写成反垄断的成文法(statutelaw);而在法律的草拟和实施过程中,则更不应抱有很久以前的司法者才抱有的自负,轻易动用“本身原则”。 随着美国反垄断实践和研究的进化,反垄断法要打击的靶子不是越来越清晰了,而是越来越模糊了。这是其他效法美国反垄断法的国家不可回避的警示

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6. 为什么要反垄断

因为垄断既不公平,也低效率。
不公平是因为消费者没得选择,对消费者不公平;潜在地竞争对手没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对从业者和投资者不公平。
低效率是因为没有节省成本的动力,没有创新的动力。
最重要的,是因为对垄断者的监督成本过高。除非你真的相信人都是大公无私的,否则,垄断者都需要监督。监督的成本是额外的经营成本。相比之下,竞争模式下,竞争对手本身就兼职做了监督者。竞争者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标准,关于成本的、关于利润率的、关于创新的标准。同时,消费者对竞争者的选择,也在监督着竞争者的经营表现。所以,如果存在竞争者,额外的监督是多余的。这样就节省了成本,即意味着效率的提高。
简单地讲,垄断需要额外的监督者,所以成本高,效率低。
而竞争者本身就是监督者,所以,竞争模式是高效率的。

7. 反垄断是什么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是什么

8. 为什么要反垄断

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13年来,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双轨并行,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塑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可能锻造出有竞争力的经营者,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鼓励创新以提高竞争水平。反垄断工作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一方面,执法、司法要法治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反垄断常态化。另一方面,反垄断不以处罚为目的,要充分发挥指引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摘要】
为什么要反垄断【提问】
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13年来,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双轨并行,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塑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可能锻造出有竞争力的经营者,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鼓励创新以提高竞争水平。反垄断工作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一方面,执法、司法要法治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反垄断常态化。另一方面,反垄断不以处罚为目的,要充分发挥指引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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