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2024-05-09

1.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具体详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搜索即可!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五是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2、细化了利益演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演示的要素、内容、披露期限等;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对客户回访不力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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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2.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定代表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各分支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和条款清单。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主要决议;董事简历及其职责;监事的简历和绩效;高级经理的简历、职责和绩效;公司的部门设置;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拓展资料1.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容易理解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并经国务院授权。2.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简介包括下列内容:法定名称和缩写;注册资本;注册地点;设立时间; 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予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与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相一致,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重大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对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总体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实施的简要介绍。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前一年保险产品收入排名前五的经营,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政策的标准保费收入。

3. 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

万能险个人保单年度报告不仅是投保人充分了解保单价值信息的良好途径,同时也是发生理赔时的一个重要凭证。买保险并非交钱了事,及时定期查询保单信息很关键。核对万能保险个人保单年度报告信息,以保障自我利益。一般来说,万能保险个人保单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期、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分项列明账户金额的变化等。内容包括:险种名称;保单基本信息(合同号、投保人、被保人姓名、部门等);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交保险费累计;追加保险费累计;计入保单价值的期交保险费累计;计入保单价值的追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本报告期末基本保险金额;前一报告期末保单价值;本报告期末保单价值;本报告期末保险金额;还有每月发生项目、保单发生变化的日期、保单价值变化金额、保单价值、对应结算利率的详细列表等。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万能保险个人保单年度报告的时候就应该认真的核对相关信息,核对保单内容是否与购买时一致,确认个人信息并以及保单生效时间,注意各项保险金额的变化等等,以保障自我的权益。一般来说,在投保满一年后,每个保单年度首个结算日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寄发个人保单年度报告。除了万能保险个人保单年度报告外,万能保险信息披露还包括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公告,万能保险临时报告和说明,交费提示通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它信息,而这些也是投保人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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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

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 保险合同风险披露的信息有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合同风险披露的信息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定代表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各分支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和条款清单【摘要】
保险合同风险披露的信息有【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合同风险披露的信息有: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定代表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各分支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和条款清单【回答】
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容易理解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并经国务院授权。【回答】

保险合同风险披露的信息有

6.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将与保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行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告诉保险人就构成了不披露。在早期英国海上保险中称不披露为隐瞒。如果被保险人未腹行披露义务,保险人可宣布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保险公司需要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一年度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  2、财务会计信息。  3、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4、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5、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6、偿付能力信息。  7、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8、重大事项信息。  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拓展资料1.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容易理解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规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可以免除披露有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在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中,如有不合格的意见、合格的意见、消极的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保险公司也应对此予以解释。 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予审计。 2.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公布的前一年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类别提供下列解释: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和结果等。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准备金类别,并与前一年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相一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与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相一致,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包括保险风险的风险敞口、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及其简要描述,以及运营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简要描述;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整体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实施。 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前年原保险费收入前五名的商业保险类型的经营,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原保险费收入、赔偿支出、准备金和承保利润。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保险业信息披露的主体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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