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2024-05-09

1. 商业银行法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是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的机构。
所以只有C是正确选项。

商业银行法

2. 《商业银行法》都有哪些规定?

1.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和的百分之六十.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为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0

3.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4. 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1、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对存款人的保护;
3、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4、财务会计;
5、监督管理;
6、接管和终止;
7、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几项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参见以下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3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广. ....." 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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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6. 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二)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
(四)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公平竞争。
(八)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5. 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 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公平竞争。 8. 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 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8. 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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