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的人员编制

2024-05-15

1. 河南省审计厅的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7名(含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审计师1名,派出审计处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派出审计处4名)。

河南省审计厅的人员编制

2. 河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辖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省政府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辖市政府共同领导省辖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河南省审计厅的工作动态

省科技厅积极落实省政府招商银行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2012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招商银行签署了支持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实施“千鹰展翼”计划,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实施半年来,省科技厅会同招商银行,采取多项措施,助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千鹰展翼”,快速发展。一是设立“千鹰展翼”专业支行。在专业化运营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能力较强、专业素质较高的一线经营机构成立专业支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目前已确认郑州市东风路支行和紫荆山路支行及洛阳分行营业部3家支行为“千鹰展翼”专业支行。二是建立“千鹰展翼”企业库。将上市后备企业、高新区内企业、科技项目扶持企业纳入“千鹰展翼库”进行培育。对于入库的企业,给予个性化金融服务,对于拟上市企业提供全程资本对接服务。目前,已经筛选培育入库企业196家,授信额度近30亿元。三是积极授信高新区科技企业发展。已在我省5个国家级高新区授信企业123家、授信金额99亿元。四是举办第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积极主办“第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第五届‘国家大学科技园杯’科技创新大赛”,广泛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对进入复赛的100个科技创新项目,招商银行将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支持。

河南省审计厅的工作动态

4. 河南省审计厅的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5. 河南省审计厅的审计权限

省审计厅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调查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厅有关领导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五)采取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审计厅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厅有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厅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通报和公布权。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河南省审计厅的审计权限

6. 河南省审计厅韩超什么职务

 主持省审计厅全面工作,分管地方金融审计局和金融审计一、二、三处,地方国有企业审计局和企业审计一、二、三、四处。


领导职务


河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摘要】
河南省审计厅韩超什么职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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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省审计厅全面工作,分管地方金融审计局和金融审计一、二、三处,地方国有企业审计局和企业审计一、二、三、四处。


领导职务


河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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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南省审计秘书处负责什么工作

审计秘书处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 行审查.
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摘要】
河南省审计秘书处负责什么工作【提问】
审计秘书处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 行审查.
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回答】

河南省审计秘书处负责什么工作

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第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人员培训等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支出计划。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
  (四)经营实绩、经济效益情况和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六)国家财政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经济管理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全面、处理恰当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将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在30日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