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一助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5-11

1. 三免一助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三免一助具体内容是什么?

2. 三免一助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3. 三免一助内容是什么

“三免”是指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一助”,也称为“一补”是指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三免”是指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
  “一助”,也称为“一补”是指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三免一助内容是什么

4. 三免一助政策的免费对象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5. 小学三免一助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小学三免一助是指哪些?

6. 三免一补政策的内容

具体政策:1、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学生学杂费;2、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教科书(一年级新生同时提供正版学生字典);3、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4、对公办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三免一补的影响“三免一补”政策对一些贫困家庭、多子女家庭接受义务教育是具有一定帮助的;对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仍而,还有极少数人对“三免一补”政策的一些相关内容表示不满意,希望国家扩大实行范围、实行对象。存在问题:1、“三免一补”政策尚未完全渗入民心,还有不少农村居民不了解“三免一补”政策的情况,有抵触的看法。2、“三免一补”政策的实施,虽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教师普遍反映现在的日子好过多了,但如今许多学校的资金调剂不足,又滋长了乱收费的现象。会计中的“补价”,就是:两项资产交换时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另一项资产价值,价值较低一方给予价值较高一方的补偿或是补齐之间的差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及损益计量原则:具有商业实质情况下,换入资产以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情况下,换入资产以换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损益。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7. 三免一补政策的内容

法律分析:“三免一补”指的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对贫困寄宿学生进行生活补助。免学杂费: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其中小学按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800元、村校不足100人按100人进行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公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8:2共同承担。国家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其中小学按每生每年340元、初中每生每年440元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50%,市、区承担50%。免教科书:国家从2009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其中,国家教科书经费由国家提供,省级地方教科书经费由省级财政提供。农村提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主要是针对音乐、美术、体育等艺体学科,不针对主要学科教材)。国家从2013年春季期,在原城市低保家庭贫困学生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基础上,对原未列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的24个市辖区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免费提供教科书。新增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补助总水平按35%进行确定。免作业本费:于2014年春季实行,国家对小学按每生每年3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40元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区)分担。由县(区)统一集中进行政府采购,给学生免费发放作业本。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其中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免一补政策的内容

8. 三免一补政策的内容

法律分析:政策运用能力包括学习掌握政策精神实质的能力。此内容是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备考者需要加强学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