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2024-05-16

1. 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部分。当次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税务调整,而这一类支出是属于调增部分。意思就是税务部门不认可是公司日常经营成本部分,不可扣除。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调增部分-增减部分)*25%
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提及到: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思就是当按照规定,合法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的款项总和,不超过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就是没有扣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12%,是给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这部分不超过12%利润总额的是不属于调增部分,超过的,就按照超过部分计入调增部分里面去。
这样应该比较清楚了吧。

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2. 提供捐赠专用发票的捐赠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捐赠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多少有四个要件:
1、捐赠对象(受赠人)是否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
2、捐赠途径是否通过规定的社团组织或国家机关;
3、捐赠总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出支凭证。

3. 公益性捐赠要取得什么票据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益性捐赠要取得什么票据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4. 什么样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列支,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可。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5.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应该由捐赠方缴纳还是接受方缴纳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由捐赠方缴纳。
  2、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因此捐赠货物必须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 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应该由捐赠方缴纳还是接受方缴纳

6. 捐赠支出需要取得发票吗

法律分析:以现金捐赠捐赠方则不用开具发票,如果通过非盈利机构捐赠,由非盈利机构给捐赠方开具省财政厅的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由受赠人开具白条收据即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企业所得税前不承认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7. 实物捐赠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扣除。关键是实物捐赠的计量问题,捐赠支出是按照产品成本计量还是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是市场价格来计量?本文试通过案例来加以解析。
某企业2011年底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其生产的产品2000件,成本100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1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7%、3%征收,缴纳增值税25.5万元,缴纳城建税1.785万元,缴纳应交教育费附加0.765万元,确认捐赠支出100+25.5+1.785+0.765=128.05(万元)。取得民政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上注明的捐赠金额为178.05万元(150+25.5+1.785+0.765)。
纳税人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确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确认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限额为1200×12%=144(万元),企业按照128.05万元进行了扣除。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在实物捐赠问题上,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做法经常不一致,容易走入两个不同的误区。企业认为,根据实际支出金额与捐赠限额进行对比,若未超过限额,直接按照128.05万元进行扣除。税务机关认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实物对外捐赠时,实际上包含了两笔经济业务,其一是视同销售产品,其二是对外实施捐赠。因此,企业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并确认产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由于产品的成本已经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确认了,故不需要再行重复列支,直接调增销售收入即可。因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会计角度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即会计上遵循谨慎性原则,将两项经济业务直接转换为一项经济业务。
从税法角度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外捐赠货物须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产品的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用产品对外捐赠属于实实在在的支出,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在税收上,企业发生了两项经济业务:其一是销售产品,其二是实施捐赠。企业应确认一次视同销售收入、结转一次销售成本、确认一次营业外支出。本案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00万元。确认捐赠支出: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那么在确认捐赠支出时也应该按照收入金额,即产品的售价150万元确认,而不是按照产品的成本100万元进行确认;加上相关税费28.05万元,合计金额为178.05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进行销售,再将收到的现金150万元捐赠出去。当然如果民政部门开具的票据金额为128.05万元,税法上也只能按照票据进行确认。

实物捐赠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8. 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  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