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2024-05-08

1.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省预算编审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财政干部疗养所《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省财税信息中心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省财税干部培训中心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2.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领导信息

王庆江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顾晚光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分工: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分管办公室、教科文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服务中心、财税培训中心、财政干部疗养所、牡丹江培训中心,协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陈佩钢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分工:分管监督局、企业处、社保处、企管办(含三个监事会)、资产评估处、绩效评价处、社保资金管理中心、资产评估中心、科研所高大伟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分工:分管法规处、经建处、经贸处、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办、投资评审中心、大正集团、鑫正担保集团、龙财公司、天九公司。运连鸿 职务:党组成员、农发办副主任分工:负责农发办日常工作。关宸忠 职务:副巡视员分工: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会计局、农村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信息中心、票据监管中心。于 宏 职务:副巡视员分工:分管国库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郎国明 职务:副巡视员分工:分管综合处、农业处、乡镇处、非税处(罚没办)张永平 职务:党组成员、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分工:负责省政府采购中心全面工作。施 烜 职务: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厅级)分工:负责省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日常工作,分管财源处。

3.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三)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作用,完善与省直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六)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4. 哈尔滨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新闻宣传及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综合处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制定;负责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信息系统、项目库、银行代收及科目管理,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直缴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非税收入票据(含罚没票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罚没物资收缴、处理等工作;监督市级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负责全市罚没收支决算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地税局市本级负担部分的部门预算管理;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负责涉税审核和税收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预算处参与全市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汇总区、县(市)预算,办理市本级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指导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承担全市参与式预算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工作;负责市对区、县(市)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的相关工作。  (五)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负责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审核年度部门决算;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处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负责环保、交通、发改、人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并参与拟订市政府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相关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石油价格改革专项资金;参与制定我市内债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城建处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城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参与城建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核批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金融贸易处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贸易促进、经济合作促进、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兽医等单位事业经费核定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的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承办乡镇以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化解乡村债务和乡村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负责村级经费财务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涉农信访的调查处理;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指导“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  (十三)社会保障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年度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处提出支持企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分管市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商业及供销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分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工信、国资、商务、旅游、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准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各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审核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和聘用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  (十六)会计管理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负责全市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组织检查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部门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市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进行资产处置、使用的审批,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和抽查;按规定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文教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十九)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财政收入增收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协调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定期对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二十)大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筹融资方案;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十一)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编审处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制定市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审核、确定、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组织开展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指导区、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机关教育培训经费。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办公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处(挂驻外工作处牌子)。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安排;负责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综合及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和省政府重要政务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拜会安排、音像收集和《省政府大事记》、《省政府领导上周批示》、《昨日要报》等的编辑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联络、指导和有关事项办理;负责其他省、市、自治区政府驻我省办事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单设,人员由秘书处管理,负责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等会务和省政府党组学习活动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二)一处。负责对省政府重点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注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重要专题会议会务、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调研等活动安排和来信来访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三)二处。负责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外事、农业、水利、林业、审计、国资监管、监察、统计、机关事务管理、法制、机构编制、参事、税务、物价监管、金融、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铁路、民航、畜牧兽医、粮食、供销、扶贫、农垦、森工、气象、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工作;负责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督办、讲话报告等文字起草审核、有关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等议题和请示省政府事项的审核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省军区和驻哈部队。(四)三处。负责办理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体育、工商管理、新闻出版、旅游、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信访、贸促、海关、检验检疫、新闻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工作;负责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督办、讲话报告等文字起草审核、有关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等议题和请示省政府事项的审核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省高校工委、省台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武警总队、省法学会和群众团体。承担省科教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五)文电处。负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运转、公文格式化、印鉴管理、档案、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传递、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省政府机关公文业务指导。(六)信息处。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政务信息;负责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编报、网络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七)省政府督办检查室(挂建议提案联络处牌子)。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事项及省政府和办公厅重要文件、电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与省人大、省政协的联系工作;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并负责接待来访。(八)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负责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相关工作。(九)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十)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文电运转、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厅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厅领导活动安排和厅党组会议等会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十一)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十二)财务审计处。负责厅机关及办公厅管理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上报,预算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和预算资金支付计划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管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十三)保卫处。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和省政府领导、来访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门前上访群众的劝解、疏导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管理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省政府离退休领导和厅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6.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财源建设工作。(二)起草财政、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税收收入计划;根据国家授权,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税收优惠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 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行政事业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2022-07-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22-07-.
1管理全省会计工作;
2贯彻实施全国和拟定全省性会计管理法规、制度;
3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受人事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参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
4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
6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基础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工作;

1管理全省会计工作;
2贯彻实施全国和拟定全省性会计管理法规、制度;
3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受人事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参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
4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
6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基础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8.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行政事业收费立项,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核;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参与审核。(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省直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继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物业、调剂、维修及预算内相关经费的使用等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省财政厅负责。(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