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俊会,现在什么服刑?

2024-05-11

1. 罪犯董俊会,现在什么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刑更3602号
罪犯董俊会,别名董俊惠,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石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俊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董俊会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2003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俊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表扬7次。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38.69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检察机关同意该意见)。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俊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俊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董俊会,现在什么服刑?

2. 命案十三宗的董俊会判死刑了吗?

没有判死刑,剧终也没有介绍被执行死刑。
最后剧情:
这一天,刚抓完小偷的张建设被刘贵约去打打麻将,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惨剧就由这场麻将开始。制衣原料迟迟没有送到,惹得刘贵很不高兴,一再打电话催促。谁知偏偏赶上倒霉,送货的破车被交警查处,这下难为坏了司机老王。
而牌桌上的张建设也不消停,因为孩子学校交费的问题惹出不痛快。张建设和刘贵,两个脾气都不好的人,因为打牌产生纠纷,张建设当场狠狠羞辱了刘贵一番。不甘心的刘贵纠集一伙人殴打了张建设之后扬长而去。
张建设越想越气,持刀追赶刘贵,却在大门口撞上了紧赶慢赶前来送货的老王……事情被一点小脾气引发,却在各种阴差阳错、机缘巧合的安排下,瞬间走向了令人崩溃、疯狂的结局。


扩展资料:
剧集评价
《命案十三宗》在观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令人耳目一新的剧目。该剧所呈现出来的人文关怀和强烈的警世作用,使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言情警匪片或是犯罪纪实片。而更像是一部心理探索剧,在它貌似直白的剧情背后衍生出来的是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现实道理。
犯罪也许离我们只有一步之遥。这也正是《命案十三宗》这样一部电视剧值得我们关注的原因。意义在于,它散发出来的人文关怀气息能使观众意识到关注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能以片中主人公为镜,避免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命案十三宗

3. 董俊会被判了几年?

没有,具体如下
董俊会系鹿泉市铜冶镇人,1999年6月23日,董在其弟董俊才家,与董俊才等家人一起,将其丈夫吴彦亭捆绑在院中树上,董俊会向吴身上倒汽油并点燃,致吴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9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俊会、董俊才两人参与杀害吴彦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俊会死刑、董俊才无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有期徒刑。5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申,2002年9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对董俊会维持原判,董俊才改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董俊会在上诉书中提出了一些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性虐待,并威胁其不准离婚,说“你要是离婚我就杀了你,还要杀死你的娘家人。”1999年3月28日,被害人吴彦亭手提木棍追打被告董俊会,董趁天黑断电逃出家门躲藏,从此再不敢回家。事发前两天即1999年6月21日,吴彦亭手提扳手到董俊会娘家闹事,威胁董俊会“不回去我就杀了你。”22日下午,吴彦亭提汽油桶再次到董俊会娘家试图放火,此事有两名目击证人并有铜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吴彦亭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董俊会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1年5月,受河北省妇联的委托,著名律师侯凤梅对此案提出了论证意见。她认为,一审判决以“家庭琐事”淡化吴彦亭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吴持械威胁、放火的情节避而不谈,不认定吴对案件发生的明显过错责任,对董俊会适用死刑,这种做法不符合案件的事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董俊会系在吴彦亭已威胁到自己及其娘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吴的步步紧逼之下才失去理智、激愤杀人的。董俊会在事后曾立即跑到村委会报告,但由于村委会成员作证有不一致之处且董的口供有一些小的变化,法院未认定其系自首,但她始终供认是她烧死了吴彦亭,一直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自首的立法本意,即使不认定自首,对相关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也应予以考虑。

董俊会被判了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