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4-05-15

1. 上海九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如下: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算:本人工资X9=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海的标准,各为6个月的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上海最近公布的,你向劳动部门核实一下),月平均为4331元
    计算:4331X(6+6)=51968元

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项相加。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上海九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2. 上海工伤伤残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 在上海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很多用人单位或是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亲人有时一筹莫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厘清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在上海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4. 上海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上海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

上海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 上海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9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

8. 上海九级工伤赔偿

1.医疗费,3万+二次手术费用;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内每个月工资,是负伤前的平均工资;
3.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按照住院时间和当地标准计算;
4.9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2年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51972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25986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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