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充分披露原则

2024-05-10

1. 什么是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企业在发布正式的财务报告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以及权益变动的信息,不得有意忽略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从而致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误解。例如: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
 
 充分披露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二)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三)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充分披露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充分披露原则

2. 什么是充分披露原则?高手请进~

充分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二)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四)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3. 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二)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三)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披露原则

4. 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
  (三)风险揭示原则
  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

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 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费解的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7. 充分披露原则的介绍

充分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的介绍

8. 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费解的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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