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融资模式

2024-05-08

1.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投融资模式

2.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 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拓展资料:1.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2.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让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 。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

4. 政府项目融资流程

政府项目融资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一、融资工作审批:1、提交融资申请。2、出具融资拟办意见。3、出具融资审核意见。4、融资审批。二、融资工作联动:1、项目融资申报清单。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概算。3、立项批复。4、环评报告。5、用地规划许可证。6、项目建设用地核准手续。7、项目用地文物勘探手续。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10、项目资金配套承诺函。三、融资手续办理:1、市投资总公司办理融资手续。2、出具融资承诺手续。3、完善融资手续。四、资金拨付:1、提交拨款申请。2、初审拨款手续。3、复核拨款手续。4、拨款手续审批。五、债务偿还。六、督查监管:1、对工程的督查及监管。2、对工程资金的督查及监管。可以了解下明德资本生态圈,明德资本本身就是做投资的,从业资本市场二十多年了,辅导过上万家企业,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相对而言还是很靠谱的。 融资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如果你还有有关融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5.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

6.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扩展资料: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融资平台

7. 为什么要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
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为什么要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

8.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吗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拨入资源,为地方政府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地方政府将资金拆出,用于地方建设。

融资的特点

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追索权的有限性,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项目风险的分散性,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